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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人民通过选举产生法律,社会条件决定立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后组成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委员再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产生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人们进行立法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

立法学:人民通过选举产生法律,社会条件决定立法

围绕立法本质问题,卢梭曾提出“立法公意论”,认为擅自发号施令就绝对不能成为法律。我国学界对此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依据“立法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83]这种观点,可以比照马克思主义法学所揭示的法的本质原理,来理解立法的本质。有学者更进一步提出了“立法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形成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84]。“立法首先是一种国家意志,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理性、政治理性。”[85]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本质就是“追求利益平衡”[86],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相冲突的产物,这是从立法的目的角度来理解立法的本质。

(一)社会成员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立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专有活动。但就其实质而言,“法律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产物。立法者是君主,则其法律体现君主的意志;立法者是一个统治集团或统治阶级,其法律就是该集团或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87]。例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所谓代表多数人的代议制机关制定的,而实际上这些代议机关是由全国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代言人组成的,因此个体的利益选择依据是他们所属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共同意志。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后组成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委员再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产生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故而我国的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88]。可见“立法是主权者有意志的活动,具有意志性”[89]

(二)立法主体进行利益选择与协调的过程

1.从主观认知各类利益诉求出发

从主观层面来认知各类利益诉求是坚持民主立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委员必须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通过或批准有关法律。从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的观点出发,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的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即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90](www.xing528.com)

2.受立法体制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力、科学技术、地理环境、人口等)是最终决定性因素,而非唯一决定性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人们进行立法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9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92]。“当法的体系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而复杂化起来,需要立法者能科学地予以驾驭时,不能不注意设法使立法的内部协调一致、使立法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协调一致,以使立法自身以及立法与外部世界和谐。”[93]“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被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产生什么样的法律。”[94]“在我国进行各种立法活动,应当综合考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和水平、科学技术、地理环境和人口状况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根本制约问题。”[95]随着生产力发展,立法必须具备及时动态调整的条件,而不是故步自封。“譬如,如果我们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视作已然完成的作品,则必定会产生这样的困惑:类似网络游戏‘武器’这样的虚拟商品,由于根本超出当时立法者的想象,因而可以断定其不属于《通则》立法之时所谓的‘动产’,当然更不是‘不动产’,那么,岂非围绕虚拟商品形成的财产关系就无法适用《通则》?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更不是立法者所意欲的。”[96]因此,立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必须充分考虑客观实际,符合现实立法需求。法具有滞后性甚至有的时候不能完全反映现实需要,必须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特别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经济条件以外诸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艺术等)对立法都有一定综合作用。“法律受经济影响是主要的,但对很多法律的产生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更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97]“法律服务于经济。这是法律对经济反作用的表现。”[98]“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着相同的经济基础,即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但两种法系的法律渊源、审判方式等却大异其趣。”[99]主要是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特别是历史传统影响的结果。

3.受立法体制内立法活动自身的客观规律制约

立法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必须注重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与整体统一性。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预测、立法准备等工作对法律体系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立法评估、立法的修改、废止等工作对不符合法律体系的规范文件进行调整。“通过立法内容的层递式规制,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形成良好的法的秩序。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应当保持在遵循宪法原则和规范前提下的协调一致,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各部门法之间相互配合、互相补充。”[100]“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法律本身的固有规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必须是统一和协调的。”[101]“立法者只有在充分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使主观符合客观,达到二者的统一,才可能形成统一和协调的法律体系。”[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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