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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学中的分类及作用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属于民主立法的一种典型类型。(五)按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分类按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实体法立法用以调整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生活等领域的事实性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立法则旨在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立法。

中国立法学中的分类及作用

(一)按立法本身的性质分类

各个国家同一时期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立法机关所立法本身的性质有别,据此特点可以将立法分为民主的立法与专制的立法。民主的立法是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例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属于民主立法的一种典型类型。专制立法是指“实行君主专制的国家的立法体制,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一人或者少数人之手”[48]。这种根据立法本身性质来分类的标准,在如今世界各国普遍提倡民主政治的近代文明社会,其现实界分意义不太典型。

(二)按立法活动结果的效力等级分类

1.宪制立法和普通立法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49]。即意味着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最严格、法律效力最高,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对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应该较之普通立法更为慎重、更加严格。普通立法就是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相较于宪制立法,其制定与修改程序弹性更大、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2.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根据立法的主体和所适用区域来划分,立法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央立法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的、全局的或者特别重要的社会关系。”[50]目前我国的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立法主要是对中央立法的执行或贯彻,创制性的试验或试点立法较少。“在一般情况下,地方立法应服从中央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51]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包括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

(三)按立法主体的性质分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52]。我国权力机关的立法一般命名为法典、单行法律、决议、决定等。“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要采用哪一种模式,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要根据主客观条件,权衡立法的成本、效益和效率,预测法律执行的难易程度和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才作出决策的。”[53]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位阶较高,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成本也是更高。当需要立法来调整某一事项时,由哪一类机关来进行立法则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2.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54]和90条[55]、《立法法》第65条[56]和73条[57]、《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58]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59]的相关规定,我国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立法主要是对权力机关立法的细化,一般是为了满足本机关执行法律需要,而对法律位阶立法进行适用性解释。“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本身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双重性质。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因此这种活动首先具有立法性,与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针对行政管理事项而进行的规则制定活动,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又不同于代议机关的立法活动。”[60](www.xing528.com)

3.国家司法机关的立法

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当法院有权以一个法规(regulation)看来是违反法律的或者——就如有时就是这种情况——似乎是‘不合理的’为理由而撤销该法规时,它们也履行着立法职能”[61]。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具体条文或者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释,其所形成的判例不能在后续案件审判中作为法律依据来援引。我国不存在司法机关的立法。

(四)按立法产生的依据分类

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可以分为依法进行的立法和依授权进行的立法。依法进行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二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62]。在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各自权限和程序,不同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订立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且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我国《立法法》第4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故而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依授权进行的立法则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其他有权国家机关授予的权力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例如,“在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中,除了依职权立法外,还有依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所谓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或决议把本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立法权力授予下属国家机关行使的活动。”[63]基于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来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助于对一些暂时没有设定法律位阶规范但却亟待规制的社会问题予以及时规范。例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出台前,先行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即发挥了必要的及时规范作用。

(五)按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分类

按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实体法立法用以调整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生活领域的事实性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民法典》《刑法》。程序法立法则旨在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立法。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六)按法的效力范围分类

“法的效力,实际上是指法律有效的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64]据此分类能体现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特征,也可进一步加深对立法概念的理解。例如,“依照法的时间效力,适应和平时期的立法为一般立法,适应战争时期的立法为特殊立法。依照法的空间效力,全国性的立法为一般立法,一定区域有效的立法为特殊立法”。[65]

(七)按法律部门分类

也可以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区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是由以宪法为统率的七大部门构成的,包含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66]但囿于法的先天滞后性、僵化性,伴随社会发展、社会关系愈发复杂,则会逐渐衍生出更多法律部门以应对新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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