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具有国家权力性
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权力一般渊源于一国《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制定基本法律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制定法律的主体,国务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世界各国的权力机关或议会通常被称为立法机关,它们的立法活动特别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3]。由此可见“制定法的立法是依赖国家政权的公共权力,即国家权力”[24]。
(二)立法具有主体性
各国进行立法的主体都是确定的,“立法主体是有权进行或参与立法的国家机关,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是立法主体,只有根据宪法、法律可以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根据授权法规定可以行使授权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是立法主体”[25]。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较多并呈现出纵向和横向的复杂多元化特征。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三)立法具有程序性
立法作为一项复杂的、需要考虑多重因素的行为,其产生的结果将用于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其必然需要程序来具体规制。立法活动需要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26]。“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法定的、所须遵循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步骤和方法。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要遵循许多步骤和方法,但并不是所有步骤和方法都是立法程序中的必要的环节,只有立法主体所须遵循的、由法所确定的步骤和方法,才是立法程序中的必要的环节。立法程序的这一特征表明了立法程序的严肃性。”[27]“从静态上看,立法程序表现为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时的操作规程,它由步骤、时序、方式三个要素构成。从动态上看,立法程序则表现为立法主体以制定法律为目标的一系列连续的立法行为所组成的立法过程。”[28]
(四)立法具有技术性(www.xing528.com)
立法活动具有技术特征。“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立法需要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而且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重视立法技术。”[29]“法的制定,又称立法。”[30]通常指直接的立法活动,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同外国缔结条约,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处,法的制定指的是狭义意义上的,其“同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相对应,为‘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1]。“法的制定相对于法的修改、法的废除、法的清理来说,显得最为重要。这是因为,法的制定是法的修改的前提,经历了法的制定后,才有可供修改和废除的对象或文本。”[32]因此,“不难看出,这个意义上的‘法的制定’的含义是立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形式,因为它直接产生新的法律法规”[33]。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34]。“对已经存在着的某些社会规范,经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而赋予法律效力,现代国家一般采用规范性文件确认的办法”[35]。法律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前者是指国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国家在事实上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36]
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国家政权机关变更现行的国内法、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活动”[37]。“法的修改是对现行的某一法律文件的内容或结构做出某种变动。”[38]法的修改有其特殊性:首先,“从目的上看,法的修改的目的是要使现行法律更加完善,使法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39]。其次,“法的修改,是对法的一种变动,它通过改变法的某些规定,使法呈现新的面貌,适应新的需要”[40]。最后,法的修改“不像法的制定的目的首先是要产生一定的新法,也不像法的废止的目的是要取消或终止一定的现行法”[41]。
法的废止“是指宣布终止或废除某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42]。这需要相关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使现行有效的法失去效力。“法的废止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将有关法从现行法的体系中清除出去,使其由法变为非法,进而使法的体系得到纯化、完善。”[43]法的补充是指“对原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作变动,而是以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内容作出新的补充”[44]。“法的补充不会改变法的原有内容,这同狭义上的法的修改有所区别;但是经过补充后,原来的法发生了变化,从广义上看这也是一种法的修改。”[45]“立法主体依法定职权、遵从一定的立法程序、运用一定立法技术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活动”[46],据此定义来看,“补充”行为也被认为是立法活动的内容之一。不过,“由于我国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它有补充法律的权力,所以,法的补充是法理概念,是指在现行法规不变的情况下,另增补全新内容的立法行为”[47]。
以上五种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定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也有废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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