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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立法:含义、实践及特殊部分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进一步提出“当代中国立法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这是广义立法的首要部分,其次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规定的一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另外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它是当代中国地方立法的特殊部分”[16]。

当代中国立法:含义、实践及特殊部分

(一)立法概念的各种观点

1.当代西方学者观点

当代西方学者关于立法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其一,“过程、结果两义说”。即“认为立法既指制定或改变法的一个过程,又指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本身。”[6]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给立法下的定义为:“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7]《美国大百科全书》中认为:“立法是指包括政府各部门所用的规范社会行为的法的规则。一般地说,这一术语尤指代议机关所制定的法以及制定法的过程。”[8]其二,“活动性质、活动结果两义说”。即“认为立法是制定和变动法因而有别于司法和行政的活动,同时又是这种活动的结果,这种结果与司法决定不同”[9]。“立法有静态含义和动态含义,静态含义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文件。”[10]动态含义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本身过程,即为法的制定,与法的创制同义。

2.当代中国学者观点(www.xing528.com)

《法学词典》对立法的解释为:“通常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活动,立法有时也是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泛称。”[11]我国学者主要从范围角度来探讨立法的概念,主要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主要是指法的制定,即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12]大多数学者较为认同广义的立法概念观。有学者认为“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13]。也有学者提出“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14]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立法就是立法主体遵循一定的制度创造法律文本的活动”[15]。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进一步提出“当代中国立法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常设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这是广义立法的首要部分,其次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规定的一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另外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它是当代中国地方立法的特殊部分”[16]。总体而言,认为“广义的立法是指所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既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既包括法定主体制定规范的活动,也包括被授权主体制定规范的活动。”[17]狭义立法概念观则“强调国家立法的集中与统一,以避免法出多门”[18]。“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19]狭义解释主要以《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依据。

(二)立法概念的界定

基于“过程、结果两义说”,在立法概念的界定上,对应着两种观点:一种是把立法等同于“法律文本”的概念使用,即当作名词使用;另一种则是从法律创制过程意义上运用立法概念,即当作动词使用。当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在研究立法的著作中将“立法”界定为“动词”或者“过程”。“立法学是研究立法问题的专门学科,在使用立法概念时,一般是从‘过程’意义上运用的。所以,这里界定的立法概念仅取法律创制过程这一种含义,把立法与法律区别开来。”[20]“一般情况下,人们将其作为动词使用较多,将其作为名词使用较少。”[21]故而就动态过程角度来说,立法即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构或者人员“有目的有意识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行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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