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方法
“立法学研究方法是指研究立法现象,揭示立法规律所应遵循和运用的原则与手段。”[89]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没有成熟、发达的立法学。立法学研究方法的进步与成熟,对立法学的研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对法学各分支学科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立法学的最根本的研究方法。立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立法总是和包括阶级、国家在内的政治相联系,总是和一定经济关系相联系。立法学的研究,必然要深入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必然要研究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把立法现象与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立法学不能脱离政治、经济而孤立地进行研究。另外,立法研究还应把立法与国际环境、地理位置、民族传统、论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因素相联系,这些因素对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立法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评价国外、历史与现实的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国情来研究立法。立法学的生命力源于立法实践,它的研究必须与立法的实际工作相结合,要注重解决立法实践中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性的研究方法,在它的指导下,立法学研究还通常适用以下几种具体方法。
1.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即是一种社会学层面的实证研究方法。“运用社会调查进行立法学研究,有助于加强理论联系和指导实际的功能,以此保证立法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立法学所需进行社会调查的课题和范畴极为广泛,如立法主体各项活动及其功能的调查、立法实际运行过程的调查、立法成本及立法实效的调查等等。社会调查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普通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等。同时,调查者还需熟练运用一些接触事实、收集资料的技术性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参与法、访谈法、问卷法等等,以此才能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以及根据调查结果所做出的推论的科学性。”[90]社会学研究方法作为社会学者探索社会世界奥秘的工具,与自然科学中的工具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是由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内容、过程和特征所决定的。社会研究的方法本身包含着特定的社会和文化特质,受到特定的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认真探讨各种社会研究方式和方法在中国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探讨它们在中国人心理上所可能产生的各种反应,并在此基础上对研究方法进行调整、改进和创造。[91]
2.比较分析法
对立法问题的考察研究,也往往适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其更有助于了解不同国别、不同时期的立法概况,从而为当下立法活动提供经验和教训。在中外法律思想史上,注释法学、分析法学和现今的比较法学,都应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而得其名。立法学采用的分析比较方法,与注释法学、分析法学不同。立法学不应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分析比较,而应把法条、法律、立法思想、立法原理、制度、技术等置于它们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环境、条件中,加以分析比较。分析比较方法的运用,一般有几种情况,一般是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国别立法的分析比较;还有一种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同一国或不同国别的立法分析比较。[92]
3.历史考察法
研究立法活动尤其是研究立法原意时必须探求其所在的特定的历史环境,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分析一国的立法活动。“考察某个立法现象时,应当分析其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其发展去考察这一立法现象现在的状态。进行这种历史的考察,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立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加深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理解,并为研究现实问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93](www.xing528.com)
4.系统科学法
系统科学往往强调“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都自成系统,又互相构成更大的系统。所谓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的各要素按一定秩序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94]。把系统的方法引入立法学研究,即要求在立法学研究中注意秉持全局、整体的观点。按系统科学,把握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整体的立法体系与各法律部门的关系;法律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立法活动与所处的时代背景的关系;等等。适用该类方法可以避免将复杂的立法活动简单化,可以充分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如立法成本、立法需求、立法技术、立法能力等。
(二)立法学的意义
立法是整个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法治社会,还必须正确地、有效地实施法律和正确宣讲与普及法律,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加以指导。故而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有逐渐发展与成熟起来的立法学。具体而言,立法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其一,提高立法者的业务素质,以确保立法质量。“立法是一门科学。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和审查的人,应当是掌握了立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从事立法工作的人数虽然日见增加,但对立法学的知识掌握不多。把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当作起草一般文件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研究立法学,以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教育立法工作者,是十分必要的。”[95]面对繁重的立法任务,只有立法人员具备高素质的业务能力,才能创制出法治社会所需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二,立法学对于正确执法、提高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每一项立法无一不是立法者竭尽心血的产物。立法者必须将统治阶级整体的集中了的意志用简练甚至晦涩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因而,执法者、司法者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就必然有一个如何理解立法者意图的问题。正确地理解不仅是实施法律的前提,也是弥补立法不足所必需的。因为任何立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总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就需要以执法者、司法者的创造性活动来弥补。而要做到正确、全面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没有发达的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知识的普及是不可能的。”[96]
其三,立法学对正确宣讲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通公民的守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宣讲法律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能仅限于对具体法律、法律条文的表面解释,还应对潜藏于法律背后或法律之中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预期的社会后果进行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不仅知晓法律规定了哪些权利与义务,而且还能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法律宣讲实际是对法律进行解释。怎样对法律进行科学的解释,是立法学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立法学研究内容的深入与发展,必然对正确解释、宣讲法律,提高公民守法意识产生重大影响。[97]强调在立法活动中应当增强公众参与力度,因为民众只有切身参与立法活动,才能对立法文本内容产生信仰,从而更容易遵守其内心信仰法律,有利于加强公民守法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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