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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平衡必要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如此,被告人有权出席庭审作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被写入联合国公约。由此观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必然是诉讼价值平衡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也存在价值冲突的情形。由此观之,通过价值平衡的视角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分析,对于进一步理解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制度重要补充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平衡必要

从性质上来看,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侵犯,加之刑事诉讼本身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人身权的限制乃至剥夺,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和其他以侵犯人权的方式取证;又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其中,关键是保证被告人出席法庭接受审判,这是由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随着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被告人不再被视为被追诉的客体,而是享有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的主体,诉讼程序必须保障被告人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诉讼活动,确保“在作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80]可以说,被告人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是其参与刑事诉讼的最直接方式。通过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当庭向法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直接与证人当面对质,影响法院判决的形成,使其利益和需要真正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被告人有权出席庭审作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被写入联合国公约。联合国《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出席法庭接受审判的权利,即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然而,从价值论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多元的,很难找到使这些多元价值同时实现的途径,“如果其中的一项价值得到完全的实现,难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者否定另一价值”。[81]因此,需要对多元价值进行平衡。由此观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必然是诉讼价值平衡后的一种理性选择。

“价值冲突”是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理性选择的基础。诚如美国学者卓尔萨马哈所言,刑事诉讼程序是按照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心议题而组织的。[82]刑事诉讼诸多规则的设置都是建立在相互冲突的不同价值之间权衡与选择的前提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技术侦查措施的设置、亲属作证豁免特权的设置等。总而言之,在价值存在冲突的前提下,立法者在设置具体规则时往往平衡各种价值,并以满足刑事诉讼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作出理性选择。(www.xing528.com)

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也存在价值冲突的情形。“从诉讼规律的角度要求出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符合相关原理和理念。”[83]故此,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刑事审判活动必然要求被告人亲自出席法庭接受审判,而不能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然而,现实中不可能如此完美地实现该目标。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会主动或被动地不到法庭接受审判。倘若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法院就要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选择停止审判,那么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但以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为代价;如果选择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那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同时可以节约大量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程序公正。由此看来,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冲突与矛盾,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考虑是否允许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席法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时必须考虑这两大价值的平衡。毋庸讳言,刑事诉讼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当属包括程序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乏确立的理论基础,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直接侵害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然而,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有些案件的被告人通过潜逃方式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一味要求被告人必须出庭才能进行审判只会导致这些案件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致使刑事诉讼程序拖延,无法及时实现国家刑罚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诉讼的拖延很可能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灭失或者毁损,让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公正裁判的作出。“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84]因而,立法者在设立刑事审判制度时当然也会考虑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的平衡,在保证公正得到实现的前提下,选择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放眼域外,世界法治国家为了及时实现国家刑罚权,避免因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无法审判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在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进行平衡后均选择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将之作为被告人出席法庭接受审判的重要补充。

由此观之,通过价值平衡的视角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分析,对于进一步理解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制度重要补充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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