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主体的设置经历了数次调整,经历了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二元主体扩展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中国海警局的过程。总体而言,侦查主体的扩展是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侦查主体的设置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厘清。本章着重谈以下两个问题。
(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问题
在我国,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是走私犯罪的侦查机关。但是,赋予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侦查主体地位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于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就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公安机关只能就所涉侦查事项对具体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同时,“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权未作明确规定,[21]《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赋予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对走私犯罪的侦查权,有僭越权力之嫌,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而且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上明确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可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修改为:“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www.xing528.com)
经过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将原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负责立案调查,即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监察法》还赋予监察机关14项具体的调查职权,即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与通缉等,此外还包括限制出境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机关转隶至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负责立案调查后,为了使《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能有效衔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时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案件范围作出了调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现行《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发生冲突,确保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内开展,而且可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权威性,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亦即将上述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给检察机关。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对检察机关有权侦查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交叉管辖的处理、侦查的程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类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2]饶有趣味的是,2019年最高检《规则》在修改时并没有吸收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的内容,在关于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上仍然保留着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同的规定。[23]这难免会让人产生疑窦:究竟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犯罪还是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规定的14类案件?毫无疑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现仍生效,因此其所规定的14类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无障碍,而且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对该14类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然而,从立法的协调性出发,应当对2019年最高检《规则》进行修改,使之与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具体而言,可将2019年最高检《规则》第13条第1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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