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依法治国”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写入宪法。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痼疾并未得到根治,辩护难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加之我国的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再次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列入立法规划,正式启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共5篇,条文共2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从内容来看,此次涉及侦查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同时,为了有力惩罚严重犯罪,还适度强化侦查措施,主要体现在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限制技术侦查的期限,严格规定技术侦查获取的信息和事实材料保密、销毁以及使用范围。2012年《刑事诉讼法》还对公安机关的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程序作出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采取秘密侦查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行为。同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具有证据能力。[6](https://www.xing528.com)
毋庸置疑,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坚持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着力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将侦查制度作为重头戏,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增加了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侦查措施以打击犯罪,使侦查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是,2012年的修改仍然没有改变现有的侦查体制,并未实质性地解决侦查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强制性侦查行为,如搜查、扣押等,因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与保障,更有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必要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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