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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定罪实质化要求制定符合诉讼客观规律的证明标准并予以严格遵守。严格遵守法定的证明标准如此重要,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往往被架空。但是,对于这些无罪辩护意见,法院都不予采纳,一律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以重刑。

定罪实质化要求制定符合诉讼客观规律的证明标准并予以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把无罪者错误定罪,包括把无辜者定罪和把证据不足者定罪。严格遵守法定的证明标准如此重要,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往往被架空。实践中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作出无罪判决并不多见。这点从我国近20年来的无罪判决案件的数量和无罪判决率就可以间接得到印证。下表为我国2001年至2018年无罪判决案件和无罪判决率的统计情况(表4-2)[55]

表4-2 2001年~2018年我国无罪判决人数及无罪判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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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2可以看出,在2001年~2018年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最高为2001年的8.8‰,人数为6597人。自2011年开始,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均不到1‰,且总体呈下行趋势。这些数字表明我国无罪判决人数极少及无罪判决率极低。尽管无罪判决人数多少与无罪判决率高低与是否严格遵守证明标准并无必然联系,然而,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对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案件没有勇气作出无罪判决而选择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做法是导致无罪判决人数少、无罪判决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结论也可从学者的一组调研数据得到论证。有学者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纠正的冤假错案中选取了迄今已纠正的40起案件进行分类统计,指出在该40起案例中,90%的案例中律师提出的都是无罪辩护意见,并且都是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存在明显问题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对于这些无罪辩护意见,法院都不予采纳,一律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以重刑。而不足10%的案例中,律师为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有罪辩护,但在量刑上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判处,[56]但法院同样没有采纳。另一位学者收集的实证数据也证实了这种情形。该学者搜集了20起冤案,并对该20起冤案的误判理由进行分析,指出其中14起冤案(占70%的比率)是因为在有罪证据显然不足,即未达到我国立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程度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所造成的。[57]

由此可以看出来,对疑案缺乏作无罪判决的勇气而选择判决有罪是导致无罪判决人数少、无罪判决率极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正是这种疑罪从有的做法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聂树斌案就是这种做法所造成的样板冤案。事实上,从我国司法机关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有着相似的路径:首先被冤枉的人往往因为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而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然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迫使其不得不对犯罪经过供认,最后在证据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基于有罪推定作出有罪判决,而刑事判决书上往往有本案已经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而后因“亡者归来”或“真凶出现”被确定为冤错案件,最终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诚如我国学者所言,事实上,在近年来得到披露的冤假错案中,法院的有罪判决几乎都曾作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而在这些错案得到纠正之后,同样的法院根据同样的证据往往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判结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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