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汉语中“公信力”一词由“公”“信”和“力”三字组成。“公”原指封建制度最高爵位,后来引申为“大家承认的、共同的”之意。如《原君》曰:“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1]其后发展为正直无私、国家、社会、大众等,含有“共同的、公正、国家机关或社会公众”之意。[2]《说文解字》解释“信”为从人从言,含有“信用”“信任”之意。《论语·学而》云:“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3]这里“信”已经与国家的信用相连。《资治通鉴》亦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此处“信”指的就是民众对国家统治的信任。所谓“力”即力量。可见,从词意上说,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其核心是信任、信赖,这种信任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换言之,公信力主要是建立在社会公众对公权力行使的信用体验和认定的基础之上的。
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其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反映的是社会公众从道义上、思想上对司法的认同与信服程度,强调“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的信服与尊重”。[4]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司法公信力应从两个视角来理解:一方面,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信用。与民事或行政诉讼相比,刑事司法因其涉及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具有足够信用;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除了蕴含司法机关的信用以外,还应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尊重。司法机关是否具有足够的信用最终要通过公众的评价来检验。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机关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司法才真正具有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来源(www.xing528.com)
国家设置司法的目的在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惩罚犯罪、恢复正义。在刑事司法中,司法公信力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通过惩罚犯罪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保护。众所周知,犯罪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既破坏了本来安定的社会关系,也使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处于危险状态。通过司法程序打击犯罪行为,有效遏制犯罪行为,能与社会公众内心原有的司法惩罚犯罪价值观直接联系起来,使社会公众感觉到社会的安宁,进而真诚相信司法的威慑力,尊重司法,包括尊重法院与法官。相反,如果不能通过司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减少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就会处于随时可能被侵犯的状态。此时,社会公众必然会对司法产生疑惑,司法公信力赖以生成的基础因此遭到破坏。可见,有效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第二,确保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权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核心范畴,它标示着: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罚应以保障被追诉者的公正审判权为前提,换言之,现代刑事程序的设置旨在防止由于公共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侵害。”[5]在联合国公约中,公正审判权是由一系列确定的、相互关联的权利组合而成的一项权利,[6]主要是从程序的公正性的角度来说的,包括保证司法组织“独立和不偏不倚”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开”等内容。[7]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给当事人一种公平待遇之感。它能够促进解决,并增进双方之间的信任”。[8]可见,被追诉人得到公正审判对形成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社会公众更愿意接受一个经由公正审判所得出的可能略有瑕疵的裁判。[9]易言之,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对待,即使案件最后处理结果公正,社会公众也会诟病司法过程,无法形成司法公信力。相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公正待遇,即使案件最后处理结果略有瑕疵,也有可能使当事人因为受到公正审判而理解并接受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形成对司法的普遍信从和尊重。应当强调的是,如果案件最后处理结果与案件原本事实严重不符,甚至造成冤假错案,那么即使当事人得到了公正待遇,也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严重不信任,遑论司法公信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