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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点拓展与学法指导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该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点拓展与学法指导

1.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该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2.教育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责任。(www.xing528.com)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制裁即刑罚。在实践中,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不限于一种,例如,可以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也可以并处。如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3.教育法律救济

一般而言,法律救济的途径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诉讼救济渠道,又叫司法救济渠道。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它又可分为民事诉讼救济渠道、刑事诉讼救济渠道和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二是非诉讼救济渠道。它包括行政救济渠道和其他组织或机构内部及民间渠道。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行政性的特点。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该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此项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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