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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的地位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既然提出含义1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价值,含义2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种商品总价值,那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的决定上各处于怎样的地位呢?坚持是乘法的,意味着认为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具有根本意义;认为是除法的,意味着认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有根本的决定意义。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的地位

马克思既然提出含义1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价值,含义2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种商品总价值,那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的决定上各处于怎样的地位呢?单位商品价值由总价值用除法得来,还是总价值由单位商品价值用乘法得来?这看起来像是一个数学游戏,实际上两种计算方法的含义有很大的不同。坚持是乘法的,意味着认为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具有根本意义;认为是除法的,意味着认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有根本的决定意义。到底是哪种含义对价值决定更具有根本性呢?

事实上,马克思已经清楚地讲明了这个问题。他说:价值的性质本身就规定了“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7],即从本质上看价值量不是直接由含义1决定,而是由含义2决定。马克思指出,孤立地把含义1看作是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是一种错误认识,它产生的原因是资本家作为生产当事人只从表面上观察问题的局限性,他们习惯于从实务上看待事物并把它当作最后真理。马克思说,资本家“是先确定单个商品的价格,然后用乘法决定总产品的价格,可是本来的过程是除法的过程,而且乘法只是作为第二步即以这种除法为前提才是正确的”[8],所以,“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现在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并使个别产品成为商品的,不再是花费在个别的特殊的商品上的劳动……而是总劳动,总劳动的相应部分,即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得出的平均数”[9]。这就是说,含义2对价值决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含义1只有在含义2决定总价值的情况下才是成立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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