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上述论述清楚地表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存在两种含义的,第一种含义是在分析单个商品价值决定问题时提出来的,第二种含义是在解决某种商品总价值决定问题时提出来的。这似乎表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是一个个量与总量的关系。问题如果这么简单就不会有很大的争议了,长期的争论表明问题不是这么简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质的规定上是统一的,都是生产某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生产无论单个产品还是总产品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但含义1与含义2所说的“必要”具有不同的内容:含义1是“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5],其“必要”是指生产某一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花费,在每件产品上只要花费的劳动时间等于这种平均耗费,就是必要的;含义2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其“必要”强调的是生产这种产品社会总量对社会总劳动时间的按比例分配来说是否是必要的,在这个部门生产社会必需总量产品花费了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就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由于含义1与含义2二者所讲的“必要”在内容上的区别,就会表现在二者量的区别上。马克思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6]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即使在每一件产品上花费的劳动时间都是平均的劳动耗费(含义1),从整个部门看,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仍有可能多于或少于按比例应当在这个部门花费的劳动时间(含义2)。处于分工中的某一部门商品的实际生产量等于社会客观需要的比例量,在商品生产上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就是该部门“按比例应当耗费的劳动时间”,含义1不过是决定总商品价值的含义2的简单平均。用公式表示二者的关系,就是单个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该部门产品的社会必需量,这个公式表示了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关系。在某一部门商品生产量与该产品的社会必需量不一致的情况下,处于社会分工中的该部门在商品生产上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和该部门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就会不同。当该部门实际生产量超过了社会按比例的客观需要量,实际生产的总产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就大于“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即实际劳动耗费的总量(等于含义1乘以该部门实际生产量)大于含义2,多余的部分已不再是社会所必要的劳动,也不会形成价值;当该部门实际生产量不能满足社会必要的需要量,实际生产的总产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就小于“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即实际耗费的劳动量(等于含义1乘以该部门实际生产量)小于含义2。这两种情况下,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致就为现实中的不一致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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