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同志提出: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是人的活劳动唯一创造的,因此收入分配只应当实行按劳分配方式。这个论点包含着极大的理论错误。错误的根源就在于对劳动价值论没有从生产关系上来理解,从而失去了把它作为历史范畴来把握的能力。
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价值的实体是生产商品一般人类劳动凝结,价值由劳动决定,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是一条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它只是回答价值的形成问题,回答价值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至于形成的价值在人们之间如何分配,它本身并不能直接回答。一个社会的分配关系是该社会的本质利益关系,它只能由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来决定。
从历史上看,凡是实行商品经济的地方,一般人类劳动都是价值的实体、内容。但是按照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的,却只有小商品经济。在这里商品按价值交换,从而也按生产者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因此,劳动决定价值的规律仍在发生作用,但是分配关系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基本分配关系是,雇佣劳动者只能获得自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资本家却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之间也不是按本企业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来分配,而是按照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资本量来参与分配。(www.xing528.com)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生产也成为普遍生产形式,从而形成价值的规律也同样发生作用,但是我们的分配关系却与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不同。从公有制出发,我们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里的“劳”是生产过程中劳动主体的质量和数量,撇开了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条件都属于全民共同所有,任何个人和小集体,都不能从对优良生产条件的占有上获得特殊经济利益,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
可见,把劳动创造价值说成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根据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这种看法,不仅不能引导人们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反而引导人们走上错误的认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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