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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与生产力关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的同志认为商品生产的存在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社会分工是永恒的,所以商品关系也是永恒的。这就涉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价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生产关系.还是生产中人与物的一种自然关系。笔者认为,把劳动形成价值说成属于生产力范畴,显然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并存的关系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础,是劳动采取价值形式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与生产力关系

有的同志断言:“劳动价值涉及的是价值创造问题,属于生产力范畴”。还有的同志认为商品生产的存在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社会分工是永恒的,所以商品关系也是永恒的。这就涉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价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生产关系.还是生产中人与物的一种自然关系。

笔者认为,把劳动形成价值说成属于生产力范畴,显然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对价值关系的特殊性,马克思明确指出是“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它们怍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并且采取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的形式——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生产形式所独具的这种特点……”[1]可见价值关系的特殊性就是:每个生产者的劳动都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因而具有社会性质,但是由于他们是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或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关系下,所以劳动又具有私人的性质。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就只有通过把产品转化为商品,把劳动转换为一般人类劳动,也就是表现为价值,才能实现劳动之间的交换。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并存的关系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础,是劳动采取价值形式的基础。价值关系就是这种关系的理论表现。

价值关系这一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也决定了它的量的决定上的特征。这表现在:既然生产者是在物与物的交换上发生实际联系,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人们也就只能在产品上认知彼此之间的劳动,等质等量的产品就代表等质等量的劳动,不管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上实际的劳动耗费。正因为如此,价值量不可能是由实际耗费的劳动量决定,只能以社会平均的劳动耗费来决定,即我们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是劳动相互交换采取物与物交换形式这种特殊关系的理论表现。(www.xing528.com)

一些人把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价值交换,看作是永恒的公平,但是从一定角度看,这里包含着很大的不公平。我们知道,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有两个因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指生产条件的好坏,主观因素是指劳动主体的状况。生产条件优良程度不同,设备先进水平不同,同样的劳动者,会有极不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会形成极不相等的价值量。生产条件好的,花费等质等量的劳动,就会形成更大的价值,从而能从交换中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劳动生产率更高的劳动,在商品社会就被认为是较高级的劳动。

可见,说劳动创造价值属于生产力范畴是不符合实际的,这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如果说价值关系、市场经济在今天还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不能认为这种生产关系能推动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它就属于生产力的范畴了,也不能因为在今天它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从一个历史范畴变成了永恒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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