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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上面分析表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是确认参加者的生产要素私有者的身份。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认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实质就在于此。可见,认为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是不对的,更不应拔高为“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4]于金富:《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上面分析表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是确认参加者的生产要素私有者的身份。从法律上说,股份公司制度均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即使是公有股权,也是必须接受司法调节的。就股票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来说,这里不承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完全一样地只作为其所持资本的所有者来对待的。在这个意义上股份的持有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互相承认对方是其资本的同等私有者,这里只承认一种差别,就是持有股份的大小,除此之外,不承认其他差别。

但如果从社会经济制度层面上看,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本身又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的社会性质是由参与的“公众”的社会性质和它所占比重决定。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国有经济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就出现了“公众”的新成员: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的社会制度性质由参与者的社会性质决定,由私人资本家参与组成的股份公司,就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由社会主义公有资本参与组成的股份公司,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一个股份制企业的整体性质,由哪一类性质的资本掌握控股权来决定,如果是国有资本握有控股权,则基本上属于国有制企业;如果是私人资本握有控股权,则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股份公司,其中参股的国有资本仍然属于公有资本。

党的十五大报告清楚地阐明了股份制改革的性质,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越来越证明,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筹集社会闲置资本以扩大自己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有力工具,可以成为推动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认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正确地利用这种形式壮大了国有经济的资本实力,加快了经济机制的转换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全体资本的积极性,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客观的发展现实要求国有经济必须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来壮大自己,发展自己,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强化自己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增强自己对国民经济整体的主导作用,提高自己的效率,现实表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非公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大量的闲置的社会资金,这些资金正在寻找投资的出路。对这部分资金,你不去利用它,管理它,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也会去利用它,这样就会相对地减弱国有经济的扩张能力和支配能力,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的。利用股份制是否会有一定的危险呢?当然是有的,国有企业有可能会被私人资本或外资利用股份制形式收购。但不应因为有危险而不去利用,那是不对的。因为你不去把它吸收过来,这部分非公有资本仍然是现实的存在,它们若利用不当,会削弱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浪费了生产力资源。

资本主义制度下,垄断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支配着几倍、几十倍大于本身的社会资本,巩固了自己的控制力和支配力,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一定也能更好地利用它扩大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实质就在于此。

很明显,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绝不是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不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关系通过股份制来实现。这是不可能的。更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要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转化成所谓的“公众所有制”,转化成“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制仍然是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独立存在着,所改变的只是国有经济利用这种形式来扩大自己的控制力、带动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绝不是要通过股份制改革与私有资本“化合”成一种“新公有制”,丧失自己的本质特征,不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所有制关系,而是要利用它突出自己和壮大、巩固自己力量的独立角色,更好地实现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的本质区别,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由于一些人没有弄清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的区别,在一些地方就在“股份制改革”的旗号下实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不能不说是与上述错误看法的影响有关。

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中,也的确应当看到这种危险。长期以来,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似乎有着更自然、更密切的联系,一些国家实行私有化也都是利用股份制形式进行的。20世纪80年代英国等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股份制实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苏联剧变年代,也是通过股份化,一些大国有企业实现了从社会主义公有制蜕变为垄断寡头的私有财产。

因此,我们实行股份制改革时,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危险,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应防止在资产重组和扩股过程中控股权的旁落,防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被侵吞。(https://www.xing528.com)

可见,认为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是不对的,更不应拔高为“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同于公有制不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也是危险的,它模糊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误导经济工作者在利用股份制发展经济中迷失方向,这就会把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可能危险演化为实在危险。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2卷,第37、61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49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498页。

[4]于金富:《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5]王珏:《股份制是公私有机结合形成的一种财产社会化形式》,载《理论动态》,2004年第2期。

[6]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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