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上述错误认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把对企业性质的分析与对所有制性质的分析混淆了。如果是从企业层面来说,一个原来独资的国有企业吸收私人资本投资,共同组成股份公司,就不能再把这个企业简单地称作国有企业了,而是股份制企业,这是对的,但这绝不是说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制、私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再存在了。我国建立的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是以参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这里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不同资本的混合并没有消除多种不同资本的基本性质,这里只是“混合”而不是“化合”,不能因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参与的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本质区别就由此消失。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没有消灭企业里不同资本的价值实体的独立存在,这突出体现在各种资本都要求按其投入的资本量获取相应利润,不这样就不叫作混合所有制经济了。如果私人资本投资到股份企业里就不再作为私人资本独立存在并根据投资量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化合成一种“新公有制”,私人资本所有者首先会站出来反对这种主张并拒绝参与这样的“股份制改革”的。
把企业性质分析与所有制分析混淆的另一表现是,有人提出了层次论,说具体事物是复杂的,不能非公即私,在公与私之间存在层次,存在着“共同因素”。这种说法对分析企业来说是适用的,从企业来看,在实行股份制的条件下,许多企业不会是公有私有泾渭分明,有的是纯粹公有制企业,有的是纯粹的私有企业,在两者之间必然是多层次的,有的公有性多些,有的公有性小些。但是,作为所有制关系就不能这样说,公有与私有应当是界限清晰的,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不是一再强调要产权清晰吗?当前批判改革过程中一些私人侵吞国有财产现象也表明公有与私有之间是黑白分明的,这里有什么层次性呢?
2.对党的改革方针的错误解读的另一个原因是:在理论认识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和什么是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缺乏真正的理解,顾名思义地把“公众所有制”当成了“公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所有制表现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基本关系,表现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说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支配,它决定不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和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它的本质特征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在生产资料占有上进行垄断或享有特权。这种平等关系在经济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1)全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管理上享有完全平等权利,每个成员都有同等权利参与社会和生产过程的管理;(2)在分配关系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享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阶段,每个个人只能依据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与量获取相应的报酬。
这里应当说明,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还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存在着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重大差别,因此,在社会和生产的管理上的平等权利上在实际上还难以完全实现,还存在一定的不平等,这在当前是不可避免的,承认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差别的存在还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但管理者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依靠群众,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从分配关系上说,无论管理者或直接生产者,都平等地按他提供的劳动量取得收入。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所以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要想实现对全社会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有形的组织作为他们的代表才能实现这种管理,这个代表全社会的有形的组织历史上传下来的一个现成形式,就是国家机构。(www.xing528.com)
在人类历史上国家一开始就是作为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机构出现的(尽管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它是虚伪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还没有创造出更适当的形式的时候,当然也就利用国家这个现成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第一次真正成为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机构。采取国有制形式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利用国家作为强力机构的作用,因为需要保护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以制止私人侵吞公有财产和侵犯个人财产。
可见,国有制就是国家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实行对生产的管理,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家机构中的所有成员无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都不具有任何特权。所以,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
集体所有制是指在一个局部范围内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或企业,全体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组成的成员都有平等的管理权,在收入分配上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不存在利用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寡而由此获取特别利益,因此,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国有制属于公有化程度更高的所有制形式,由于它是与更高水平的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形式,所以它也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阶段的最基本形式。过去我国的国有制企业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弊病,影响着效率和效益应有的提高,但这并不是国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本身所固有的,是由于还没有找到适合当时生产力状况的管理体制导致的,完全可以通过体制改革逐步加以完善。
以上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描述是马克思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揭示的社会主义阶段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或“模型”,这是属于基本理论层次的问题,应当成为衡量一种所有制形式属于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的标准。概念明确应当是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
如果认为公有制的上述规定或“模型”与现实不一致,或者是带有空想性质的个别结论,那么,论证的方法就不应是从它与现实或现存现象不一致这一点提出问题,而应是去审视这个“模型”本身提出的根据能否成立,是否可靠,从根据到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否有错误和不合逻辑,至少这应当是一件严肃的科学工作,而不能只从它与现实不一致而轻易地否定它。因为理论与现实不一致是常规律现象,目标与实现目标过程不一致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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