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提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以来,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意见。特别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后,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再次成为热点。这些认识上的歧见主要是由对股份制和公有制这两者的基本属性缺乏深刻理解产生的。
我们看到这样一些观点,有人断定股份制公众所有制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他说:“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既是劳动者所有制,又是劳动者社会联合所有制,并且能够真正地体现和充分地实现劳动者个人作为资本和企业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已经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因而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4]
还有人把股份制说成是“现代公有制”或“新公有制”,并把它作为取代“传统公有制”(指社会主义国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例如:“这种股份制的基本特点:从产权结构看,是物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平等联合,有机结合。从产权特征看,就是体现财产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相结合这一现代公有制的特点。”“股份制要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不过,这种公有制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现代公有制。”[5]厉以宁教授更突出这一点,他说:“公有制的完善是指突破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6]
他们为什么把股份制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甚至是超越“传统的公有制”的“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并用后者否定前者呢?(www.xing528.com)
首先我们看到这种观点是误解了党的文件中所说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含义,错误解释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是公有制的形式。党的文件中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是要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十五大报告),是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增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这里丝毫不意味着通过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制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不再独立存在并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了。
很明显,持上述观点的人是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性质从根本上改换了,他们把实行股份制改革不是看作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的措施,而是试图把股份制改革作为取消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独立存在的措施,把股份制看作是最后替代和取消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手段。很明显,这里表现出两条根本不同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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