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关系的一般特点是,生产者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来实现他们之间劳动的交换,通过商品的等价实现劳动的等量交换。在这种交换关系下,等量产品,不管个别生产者在它上面实际花费的劳动是多少,都表现为相等的价值,人们依照这个价值相交换。就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来说,它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产品的交换,否则就不成其为商品交换关系了。
很明显,在商品交换中,个别生产者或个别企业在生产一种产品上的实际劳动耗费和在交换关系中实际被承认的劳动耗费是不一致的,即存在着个别劳动耗费和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之间的矛盾。产生这二者之间差别的因素很多,除了劳动者的主观因素外,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生产资料的状况,特别是生产工具的水平。同最先进的技术装备相结合的劳动力,可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可以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比其他劳动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在商品关系中,这种同先进的生产工具结合而形成更高劳动生产力的劳动,就被社会承认为高级的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3]。这当然也就使他们从市场上换回更多的货币,这种关系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完全适应的。既然生产资料属于私人,那么由于利用这些先进设备而形成的更高的劳动生产力自然也就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从交换中所取得的超额利润,理所当然地归该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
但是商品交换的这种结果并不完全与全民所有制内部企业集体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相符合,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全民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由国家投资建立的具有最先进设备的企业当然也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而不是仅仅属于被分配到该企业工作和劳动的职工和集体,因此,在这样的企业里,由于利用这些设备而产生的更高的劳动生产力也是属于全体人民的,由这种更高的劳动生产力生产出来的更多的产品以及所换回的更多的价值,其中超过社会平均的部分也就理所当然地属于全体人民,不能只参与该企业集体内部职工的分配,国家应该通过一定的形式(税收、利润上交等)把它们转归全体人民支配。如果不这样做,就不符合全民所有制内部人与人生产关系的本质,因而必然会影响企业集体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这是全民所有制同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不同的地方。(www.xing528.com)
如果不是停留在商品流通的表面而是深入到经济关系内部考察的话,我们就会看到,全民企业在进行产品交换时,是按一般商品交换规律——等价原则进行的,但就企业之间生产关系的本质来说,即就最后决定着各企业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来说,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这里所进行的劳动互换,是与表现为等价交换的那种等量劳动交换不同的另一种等量劳动交换。全民所有制所要求的在企业之间进行等量交换的“劳动”,只是指企业集体本身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包括工人的直接生产劳动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组织、技术活动),它抽去了由于国家拨款投资建立新设备而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变化给劳动效果所带来的影响。这种“抽象”的工作虽然现在还不是由人们完全自觉地去做,但在实践中,无论哪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实行“自负盈亏”的南斯拉夫)在处理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里所进行的商品交换,其表现形式是同所有商品关系一样的,但就参与交换的企业集体之间的实际关系来看,严格说并不是完全的商品关系,只是一种等量劳动的交换关系。
可不可以把这种不完全的商品关系看成是一种“形式”上的商品关系呢?或者只说成是具有商品的“外壳”呢?我认为这种说法对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是不确切的,并且实践已证明它给工作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因为它容易使人们误解为好像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价值已不再是人们之间一定生产关系的表现了,已经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只是一个计算劳动耗费的“形式”、工具,像时、分、秒对计量时间那样只起着技术手段的作用。这显然是不对的。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价值也仍然是人们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物的表现,它所以存在不是为了“算账”的方便由人们任意选择的一种方法,而是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等量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表现。这里的价值关系虽然已不像私有制条件下那样是决定交换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唯一因素,但它还是影响着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因为它仍是被用来衡量企业集体的劳动成果,所以不能把价值关系只看作是与人们的经济利益无关的单纯的“形式”“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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