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利用商品关系和价值规律时,首先要碰到这样的问题: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有必然性?社会主义阶段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长期以来都是用两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并存来说明的。就两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用它来直接说明全民所有制各企业之间还保留商品交换形式的原因,那就是片面的了,就会导致以下不正确的结论: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关系中没有商品交换存在的根据,它所以现时还存在,只是由于外部存在着商品关系的影响造成的,因此,商品交换不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经济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商品交换已没有实质的影响,只是为了“计价”,因而只是一个“形式”“外壳”,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对生产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重大影响。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已表明:上述理论对建设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它导致经济管理中权力过于集中,以及随之而来的管理上的主观任意性和单纯满足于依靠行政手段,结果是损害了生产单位经营管理上应有的自主权,压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实践已抛弃了这样的理论。
那么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关系存在的内在根据是什么呢?
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全体社会成员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而劳动还仍然是谋生手段,劳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各个劳动者之间必须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交换的结果就是每个人按照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从社会领取相应的消费品。
但是,人们过去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是劳动过程已经社会化了的大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分散劳动的独立生产者,而是在一个规模或大或小的生产单位中进行集体劳动的。忽视这一点正是影响人们长期不能看清全民所有制与商品关系的内在联系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作为生产单位的企业,是由执行着各种不同职能的劳动者组成的,但企业不是一个个劳动者和工作者的简单的机械总和,企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的成果不仅决定于各个劳动者本身的劳动的质和量,还决定于作为一个企业整体的工作水平。在这里,科学和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组织管理水平起着巨大的作用。生产过程不依赖于个人劳动技巧的程度越高,作为企业集体的组织和管理水平的作用就越大,因而企业作为一个集体的作用也就越突出,正像马克思在谈到大生产时所说的:“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1],个人的劳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越来越显得渺小了。
企业作为一个集体活动的成果,显然既包括直接生产者的劳动,也包括企业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活动。企业已经是直接生产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一部分人劳动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两部分人的活动状况;整个企业的劳动成果取决于全体成员的协作活动。
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的独立性和必须把企业作为一个集体来看待,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要求等量劳动交换必须以企业集体为单位来进行,以便使交换的结果符合各个企业集体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也正是这种企业集体之间进行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也决定着这种自主权的性质和被赋予的界限。
企业集体之间等量劳动的交换采取怎样的形式进行呢?
劳动的等量交换在企业集体之间与在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形式。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可以根据对他们的劳动考核定出等级,并在这个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形式(计时、计件、计时加奖励、奖金等),在他们之间实行劳动的等量交换,这里不需要经过产品的交换,因而不存在等价交换关系,不存在商品关系。(www.xing528.com)
但是在企业集体之间就不那么简单了。作为一个企业集体,它的劳动既然不是各个劳动者劳动力耗费的简单的机械总和,它的劳动总量自然也不能简单地用全体劳动者劳动力耗费的机械相加来计量,企业集体的劳动总量只能通过它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来表现,企业之间也只能在产品上看到其他企业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之间等量劳动的交换,就只有通过它们的产品的交换来进行,通过它们的产品来比较它们的劳动,其他方式是企业集体所不愿接受的。在这种交换关系中,同量的相同产品就代表同量的劳动;不同形式的有用劳动,通过产品的交换还原为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加以比较;这种凝结在或物化在产品上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就是价值。通过价值进行各企业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就是商品关系。
商品交换就是这样成为各个企业集体之间实现经济联系的一种必然形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商品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客观经济关系,它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公有的生产资料的特殊结合方式决定的。把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只看作是由外部条件引起的一种为了计算劳动耗费而采取的某种工具,显然是不恰当的。
企业之间的商品关系既然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它就必然要求等价交换的结果(一般表现为企业的盈亏程度)要同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有直接的联系,否则等价交换就失去了实质意义。人为地割断这种联系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其结果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价值规律对企业的生产所起的重大作用,它必然要影响企业生产的方向。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忽视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就等于取消商品关系,就等于不考虑企业由等量劳动交换所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然会对生产起破坏作用。
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在经济学界长期未能搞清楚,就在于没有看清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商品关系的内在联系。而阻碍看清楚这种联系的根本原因,又在于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作了不正确的理解,把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和它的经济关系内容纠缠在一起,并把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关系当作一种独立的关系来看待,这就严重阻碍了对问题的科学探讨。这从斯大林关于商品的阐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斯大林给商品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2]这里所描述的商品显然不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经济范畴,而是作为一种意志关系、法律关系的所有权概念。这样一个关于商品的抽象的法律概念,适用于任何一个存在所有权关系的社会,所以它也不能为我们理解任何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帮助。
不仅如此,由于把人对物的意志关系当作商品关系的本质,当作独立存在的关系,这就阻碍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本质的深入探讨。正是由于把所有权这个法律概念与它所表现的经济关系内容混淆,导致下面的结论:由于所有权没有改变,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只是具有商品的“形式”“外壳”,这个结论阻碍了人们去进一步探索这种“形式”之所以存在的内在的经济根源和它的实质内容。另外,这种用法律概念的说明代替经济关系的分析,又引出了下面相互矛盾的结论: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只是商品的“形式”,可是本来也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又在人民中间进行分配的消费品,倒成为“实质”的商品。这是离开经济关系而只从法律形式上看待事物的结果,是把表现形式和它表现的内容混淆的结果。
搞清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关系存在的内在原因,有助于在改革管理体制中加强充分利用商品关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既然商品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一种必然的经济联系方式,那么问题就不是计划经济能否与利用市场相结合,而是怎样更好地利用市场来改善我们经济的计划性,使我们的国民经济真正成为能够经常地自觉地保持平衡。既然全民企业之间存在着等量劳动的交换,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全民企业必须具有自主权,明确了这一点,就使我们在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关系时要尊重企业必要的自主权,并在赋予企业以自主权时能有明确的界限。
我认为上面探讨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的方法,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1)用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一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来说明交换和分配关系。在论述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时,严格区别了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和它的经济关系内容。有的同志由于没有从经济关系上来把握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把它同所有权这种法律关系混淆起来,因而试图用全民所有制内部中央与地方、国家和企业之间权利的划分来说明商品关系的存在,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关系同经济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的。权利关系恰恰是由经济关系决定,从而要由经济关系来说明的,而不能相反。(2)不用分配关系来说明商品关系,因为分配关系只不过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结果。有的同志用按劳分配来说明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实际上,企业之间的生产资料的交换是属于生产行为,分配方式不能反过来成为生产方式的决定者。(3)不用企业独立自主权来说明商品关系的存在,因为这种说法实际上仍是用权利关系来说明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我们恰恰应当说明社会主义全民企业这种“独立性”的特点和“自主权”的经济关系内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是等量交换劳动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如果不先搞清楚企业集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本质,那么“自主权”这种权利概念,就只能是一些模糊的概念,不可能有精确的含义,因为权利关系终究是由经济关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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