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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以上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认识,让我们来看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和特征。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主义在它的不发达阶段,公有制还存在着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特点还在于它是完整不可分割的。全民或全社会所有是指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不是单独属于每一个个人或集团所有。全民所有制不能只看作是一个量的概念,它首先是一个质的概念。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

什么是所有制关系呢?这一概念的含义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产生以后就在实际上被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方面是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上去把握,即把它看作是一种意志关系;它是指一个人或某个集团垄断占有某物,从而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意志对该物自由处理,这种权利一般都是由社会制定并由法律公布加以保证的;另一方面,是从它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经济关系来把握,这里包含着这样的意思:人们占有某物,都是为在它上面实现某种经济利益;只有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占有才是现实的。因此,谈到所有制关系时,就包含着对占有对象的支配和使用。

“所有制”概念的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后者是所有制关系的实体方面,前者是后者外在的法律上的表现(在我国的译文中把它称作“所有权”,与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相区别),后者决定前者。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原则区别,不能混淆。如果把两者纠缠在一起,只把所有制关系作为权利关系来把握,往往会导致看不见一定所有制关系的本质以及它的历史根源和发展,就会陷入蒲鲁东那样的错误。蒲鲁东把所有权看作是一种脱离一定生产关系的独立的抽象的法律关系,从而不能正确揭露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本质,只能对它做一些“教条式的批判”。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里,所有权关系表现在很多方面,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品的所有权等等。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就存在有商品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指与职能资本相对的作为财产的资本),等等。所有这些所有权构成所有权关系的总和。在所有制关系的全部总和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基础,对其他所有制关系起着决定作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经济关系上来把握,它首先是指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即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问题。其次,它还包含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方式。因为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不是简单地为了享有对它的所有权,而是为了使用它并实现某种经济利益。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是“劳动对它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离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不能确定的。例如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生产资料所以成为资本,垄断占有这些生产资料的人所以成为资本家,并不是由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来规定的,而是由把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商品购买来与他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特殊方式来规定的。由上述可见,当我们说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时,其内容必须包括上面两个方面。由于生产资料是劳动得以进行的根本条件,所以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也就从根本上规定着生产关系整个体系的性质。

依据以上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认识,让我们来看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和特征。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主义在它的不发达阶段,公有制还存在着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们的经济制度了所以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决定的,而且当前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也是全民所有制采取怎样的具体形式的问题,所以我们的分析就着重在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方面。

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消灭了横隔在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之间的资本关系,全体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劳动者已经不再是通过向生产资料所有者出卖劳动力来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而是通过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来实现这种结合,在这个意义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已经直接结合起来了。这种直接结合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基础,正是这种结合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劳动已具有了普遍的性质,不再有靠供榨取别人的劳动来生活的阶级和集团;劳动已经成为摆脱了剥削的、自由的劳动了,生产资料已不再是作为异己的力量和劳动者相对立;最后,生产的目的已不再是为少数人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提高劳动者全体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和保证他们自己的全面发展。(www.xing528.com)

在全民所有制关系内,全体劳动人民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从根本性质上说,已经实现了平等,无论哪一个个人、集团和阶级都不能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享有特权和由此谋得特殊利益。全民所有制关系的一个根本特点就在于,在这里,每个劳动者只能以他们的劳动参与社会生产,“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1]在这种关系内,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再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生产过程。

全民所有制的特点还在于它是完整不可分割的。全民或全社会所有是指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不是单独属于每一个个人或集团所有。与此相联系,在管理上,必须是全体劳动人民共同管理全社会的生产资料。

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还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并且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经济,因此所谓全民所有制并“不全”,因而根本不存在所谓“全民所有制”。我觉得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全民所有制不能只看作是一个量的概念,它首先是一个质的概念。我们现在的国有化企业所以称作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并不是只属于某个集体,也并不是只属于工人阶级一个阶级,而是属于全社会所有。国家(或者未来的经济委员会或其他什么机构)不是作为某一部分人或某一个阶级的代表,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来管理全社会生产,国家在运用这些生产资料组织社会生产时,不是为某些人或某一个阶级谋私利,而是为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全体人民的彻底解放,最后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过渡到共产主义服务的。正是这些本质的特点表现了现在的国有化企业具有全民所有的性质。有的人忽视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国有化企业的这些本质特点,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区别只看作是规模大的集体和规模小的集体的区别,看作是质上相同(都是集体所有)而只有量的差别的关系。他们没有看到,如果没有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就谈不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集体所有制本身从来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形式,它的性质只能由它所活动的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性质来决定。如果抹杀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质的区别,把二者看作是同一水平的均等关系,那么我们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的确,我们现在还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相当时期里还会存在相当数量的个体经济。应当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呢?这一现实只是表明全面的全民所有制的建立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我们不能在一天之内就宣布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因为我们的生产工具,特别是农业中的生产工具还是相当落后的,国家的各个地区,生产的各个部门发展也很不平衡,我们只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来不断扩大全民所有制的范围,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国有化还没有囊括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就否定已经国有化的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

以上我们阐述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一般特点,实际上这里讲的也是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共同特点。但是,全民所有制不是一旦建立起来并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和保障,就具有了完成的、成熟的形态,它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有它的产生和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如果我们从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关系方面来把握全民所有制,就会看到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所具有的不同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特征,对探讨我们当前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来说,认识这种特征具有更直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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