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假设这些同志不是故意改变马克思的本意,只是由于没有弄情在所有制和所有权、产权之间的区别,误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财产权利归属或所有权归属看成一个概念,那么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否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有的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理提出质疑说:“财产权利的归属,其之所以不能成为某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前提、条件或原因,是由于它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这个说法不对。
马克思理论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直接回答的问题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生产资料在不同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身上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8]现实历史的发展一再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是生产资料归少数人垄断占有,而劳动者失去一切生产资料,变得一无所有。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就决定该社会经济制度必然具有以下特征:1.商品生产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因为劳动者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生产条件的垄断者,他们的消费品也只能从市场上购买。2.剩余价值的生产成为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这就是说,在当时已具备了较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发达的商品流通的条件下,在劳动者已从人身依附和半依附状态解放出来的条件下,这种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多数人一无所有的状态下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制度。从这一现实历史发展来看,完全说明了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决定着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运动规律。
所以,事情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生产资料的分配“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9]恰恰相反,生产要素的分配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并属于生产本身的事情。没有生产要素的一定的分配,生产是不可想象的。从生产的一般规律来说也是如此。马克思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再考察生产过程本身和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10]从生产关系方面说也同样是如此。任何一种生产过程,前提必须是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一定的分配,生产要素是被少数人垄断占有,还是生产要素为社会成员平等地共同占有,分配究竟采取哪种方式,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总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和条件。
为了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有人提出了这样的历史现象加以反驳:“以私有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就存在了几千年,它并未导致资本主义,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或条件,只有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不仅是产品成为商品,而且劳动力也成为商品,即劳动者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后,以劳动社会化为标志的社会化生产方式才作为资本主义的真正基础而出现,也才有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种看法从理论上说是不合逻辑的,也是违背历史实际发展的。说私有制存在了几千年,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这种提问题的方法就很不合理。具有普通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不存在“私有”一般,只存在具体的私有。小生产的私有形式或封建制的私有形式,当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但正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成为自由人的劳动者却一无所有这种私有制关系,才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离开生产资料这种特殊的所有制关系,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吗?能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吗?
另外,上述提法本身也自相矛盾。一方面说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一方面又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构成资本主义的基础,可是为什么劳动力成为商品了呢?劳动力成为商品恰恰是生产者的生产资料被剥夺,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的结果,是生产资料这种分配方式的结果,怎么能用这个理由来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呢?(www.xing528.com)
马克思很清楚地指明了这个关系。他说:“问题的实质,在这里作为G-行为的基础的,是分配。所谓分配,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因此,在G-A行为能成为一般社会行为以前,生产资料即生产资本的物的部分,就必须已作为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和工人相对立。”[11]马克思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的,他阐明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
有的同志觉得“雇佣劳动以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提法是悖论,说“当着没有雇佣劳动的时候,也根本没有资本家”(见《经济日报》1997-02-03),这个问题提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互依赖的双方,不可能先有哪一方,后有哪一方,说没有雇佣劳动的时候根本没有资本家,当然是对的;但说没有资本家的时候也根本没有雇佣劳动者,同样也是对的。他们实际上要表达的意思是,在没有资本家和雇佣劳动之前,就不会有资本主义所有制,因此,说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悖论。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地主和资本家对农奴和雇佣工人的特殊形式的生产关系,才能确定是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形式的区别,决定着封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区别。这就是说应当先有生产关系的规定,才能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规定。
这里似乎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困惑。但这个矛盾是在抽象思维中产生的,如果思考转到现实历史发展实际上,问题是容易搞清楚的。马克思对这个问题已作了清晰的论述,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在15-16世纪,少数人通过原始积累,集中了大量的货币和财富。同时,农民的生产资料被剥夺,成为大量的自由的但一无所有的流浪者。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少数手中集中了大量财富的人,购买了生产资料,然后购买了被逐出土地的农民的劳动力,把他们集中在一个大房间里集体劳动,从事商品生产。客观形成的这种生产关系,在理论上就被称作资本主义关系,垄断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就成为资本家,劳动者就成为雇佣工人。少数人的货币就变成了资本。实际历史过程就是这样。资本、雇佣劳动这些范畴正是现实关系的抽象,而并不像那些人所指责的是“先验的概念”。从这个现实历史的发展可以清楚看出,全部过程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特殊分配方式,也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和二者的特殊结合方式。马克思指出:“形成流通行为,先导行为,即劳动力的买与卖,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12]什么是基础,这里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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