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价值准则是人民主权。它倡导这样的理念:国家机构和官员除了人民委托给他们保护人民权利的权力之外,本身再没有其他任何权力。如果他们违背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为一己私利出卖人民利益,人民可以使用民主程序之至“最终的决断权”,把官员和政府、议会和议员一起统统赶走,以使公众免受政府的侵害。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58]然而,资产阶级建立的现代国家,其国家权力被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所垄断,国家机构以维护和服务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准则,国家职能在根本上也是在于维护资本统治并奴役劳动的社会秩序。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国家“公开承认的目的就是使资本的统治和对劳动的奴役永世长存”[59]。这样,资本的统治便背叛了人民主权的价值观,“主权在民”的原则蜕变为“主权在资”的现实。但马克思没有把这种“蜕变”归罪于民主本身,而是归因于资本统治劳动的社会根源。在他看来,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取消民主,而是铲除资产阶级虚假民主的社会根源,实现“真正的民主”。因而,马克思认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60]
当然,马克思致力追求的“真正的民主”,其性质上属于无产阶级类型的民主。这主要是基于他在《共产党宣言》中作出的一个趋势判断: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对立已经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敌对的阵营。于是,当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所争取的民主自然是无产阶级的民主。然而,近代中国异常复杂的阶级关系有别于西方,先进的工人队伍只占社会成员的少数,整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大众同国外侵略者与本国封建势力及其走狗的矛盾。中国共产党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分析,认识到其所追求和实现的民主不单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同时还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大众的民主,并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概念。这在参与的广泛性层面表达了社会主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诠释了“真正民主”的现代内涵。特别是将作为剥削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人民民主的主体范畴,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可以说,人民民主是对资产阶级宣扬的虚假的人民主权的否定,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如今,“人民”的外延日益扩大,已涵盖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样,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与社会的主体实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而且,我们党始终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五部修正案,都鲜明地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人民行使权力的国体和政体,明确了人民民主的内容及其至上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移性特征。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并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一方面,从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角度,国家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从实现人民利益的角度,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人民民主作为更高层次的现代民主,更需要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运行。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1]后来,我们党根据这一思想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法律是人民经过民选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创制的反映人民意志、实现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它表明,人民的意志是国家的最高意志,人民利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包括执政党和国家公权机关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法律是人民创制、反映人民意志的“人民的圣经”,其用途不是压制人民的自由,而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62]。因此,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强调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限制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强调的重点不在限制“私权”上,而是在约束“公权”上,其本质是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依法约束和治理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宪法和法律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规范了国家权力运作的程序,使政府和官员在法律的框架内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竭力地为公众服务,并对自己的施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使每个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从而有防止公共权力侵犯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法律是人民经过民选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创制的反映人民意志、实现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法治使政府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体现了人民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保障。它使“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理念成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得到人民拥护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让人民当家作主理念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变为现实,并通过法治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www.xing528.com)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高扬着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她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懈奋斗。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进行了广泛的民主实践,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越来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民众凝聚成为共同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的人民力量,使国家政权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而不属于特定的阶级或集团。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包括: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保证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制定、调整、执行能够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的各项权利;领导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领导人民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让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领导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使人民能够真正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运用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和各项公民权利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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