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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马克思现代国家思想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被纳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范畴,从而赋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以科学内涵。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公民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在现代民主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证明,人民意识不能代替公民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马克思现代国家思想研究

随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体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这是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体内在品格的要求,蕴含着对社会主体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呼唤与培育。这一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给中国传统价值观带来的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体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建构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完成社会成员由自然人向公民的角色转变。其实,早在1986年,即“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仅两年之后,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就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56]从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提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这一过程就蕴含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孕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内在逻辑。同时,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把“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范畴,强调全体公民(包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并遵守宪法法律。这也表明人民只有具备了相应的公民意识,才能自觉参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57]。这样,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被纳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范畴,从而赋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以科学内涵。

首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对臣民意识的彻底否定。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公民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在现代民主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既表现为人们对“公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规范国家权力的认知和态度。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坚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即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彻底否定封建等级观念;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相结合,即每一位公民都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可以独立思考的人,他们对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身份能够认同和感知,认识到自己是作为国家的主体和主权的保护者而存在的,并以此为出发点,把自己认同于一个与他者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整体,在与他人的交往、讨论、协商中发现普遍性的共识和共同的价值,且以这种共识和共同价值为基础设定行为的规则,以维护和实现共同的利益、价值和秩序,彻底否定独立人格缺失的封建顺民思想和自私封闭的小农意识;强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即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离开义务的绝对权利,也不存在离开权利的绝对义务,彻底否定多数人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封建奴性思想;强调公民的自由精神与责任意识的统一,既鼓励公民自觉行使自由权利,为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又要求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彻底否定了缺乏自由精神和责任担当的封建小农意识。(www.xing528.com)

其次,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坚持公民意识与人民意识的统一。作为一个个体概念,公民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但公民之所以称作公民,就在于它有着公共利益的考量。这就使得公民概念之下存在着“公”与“私”之间的张力。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张力在资本主义世界就表现为人的公民与市民的双重人格,且人的市民身份主导着人的公民身份。相对于利己主义的市民存在,公民则是一种虚幻的存在。因而可以说,“公民意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一种虚幻。其实,人在本质上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表明人不仅是一种个体性存在,也是一种集合性存在。“人民”就是表达人的这种集合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刚刚获得解放的广大民众普遍具有的便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被强化的“人民意识”。人民意识的强化,彰显了“人民是创造历史真正英雄”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人民至上”的社会主义理念。然而,人民毕竟是一个集合概念。人民的主体地位,只有通过一个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得以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只有通过具体的公民权利才能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证明,人民意识不能代替公民意识。缺乏公民意识的人民意识,势必要走向“空心化”和“虚无化”。尤其是在社会没有形成普遍的公民意识的情况下,如果过度强化和泛化人民意识,就极易出现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公民的权利的情况。因而,人民只有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公民地位,确立了自己在社会上的主体地位和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自觉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历史重任。当然,我们也不能强调公民意识而否认人民意识。如前所述,缺乏人民意识的公民意识,势必会将公民理解为市场中“纯粹的人”的行为特征一般化、抽象化的原子式的个人,实际上成为处在物的奴役和人性异化状态中的个体的人。这种所谓的公民意识,不过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资本逐利的逻辑为旨归、被资本关系全面渗透的个人主义的自我意识。它不可避免地要陷入私人与公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因此,我们要坚持公民意识与人民意识的统一,即从以“社会关系的总和”为本质的“现实的人”出发,兼顾人的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在强调公民个人主体意识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人的集合性存在所形成的人民整体,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在强调整体性的人民至上的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到公民个体权益,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下实现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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