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马克思所讲,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交往方式,社会成员相互间的行为,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的等价物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是人们通过市场这个平台彼此尊重对方的产品所有权而实现各自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其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也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自由交易、产权独立的市场规则在社会领域的延伸。经济上的平等和自由,必然要反对政治上的特权和专制,确立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政治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和定期选举原则。因此,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连的。我们曾经试图逾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但结果却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启动以来,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走向多元,政府不断简政放权、收缩权力,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加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当然,市场经济由于本身蕴含着资本逻辑,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也有其自身的局限。特别是当它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时,单纯的商品和货币关系转化为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资本所有者垄断生产资料,使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他路,而且他们还凭借这种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这样,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自由平等”的交往形式下掩盖的却是资本支配劳动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现实。这也是现代国家的“主权在民”在资本主义时代演化为“主权在资”的根源所在。因此,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没有走西方的老路,而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前的“社会主义”这四个大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作为定语,它定义出我们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即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劳动者与自己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劳动自由,以防止资本对劳动、国家对社会的奴役,从经济基础上保障人民对国家与社会的主体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人民和社会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纳税人与保护人的二元结构关系,而是体现为国家不仅要于社会而言相对自主,承担其服务社会和人民的职能,而且要作为全体人民所拥有和规定的力量,承担其服务社会与人民的使命。“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尺度面前一律平等。这就铲除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根源,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奠定了机会平等的基础,也使人民当家作主有了实践的现实基础。而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则明确了社会主义实现结果公平的终极价值。因而,社会主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的才能都有机会得到充分的发挥,每个人的意志都有机会得到充分的表达。(www.xing528.com)
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的三位一体延伸到政治领域,就是国家必须以法律形式普遍地、明确地把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为此,就需要在国家领域建立起健全的现代民主法治体系。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实现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权,取消了资本所有者垄断国家权力的特权,为在国家政治领域实现“真正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而且,公有制本身也有一种民主和法治的诉求,因为既然公有资产的产权是共同属于劳动者的,所以它也必须在劳动者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下运营和处置。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采用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全民的资产由国家代为占有、使用、处置和获得收益,那么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保障国家对资产的运营与处置行为体现全民意志。而这一套程序和机制的实现要通过健全法制来完成。由此可见,“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对民主法治的诉求方面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对照“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面镜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一方面,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督为基本导向,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的交易权利和产权权益,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公有资产所有者对资产运营和收益使用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树立劳动至上理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落实“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排除基于户籍、身份、编制等影响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各种障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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