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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中国发展:理论逻辑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基础上,他又科学论证了苏维埃国家体系中的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工农联盟关系、民族关系等重大问题。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20世纪初期,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开始在中国传播。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便被历次党代会报告提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经典概括,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中国发展:理论逻辑

马克思在从现代性和资本性两个维度对现代国家进行了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在理想性维度上实现现代国家的超越,即把社会共和国视为颠覆现代国家资本逻辑的理想形式。然而,生活在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只能基于资本主义政治现实和巴黎公社短暂经验,对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社会共和国作出原则性的设想。而且,他强调的落脚点在于,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之一就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通过较短时间的无产阶级专政过渡实现国家的“自动消亡”。这个结论是他基于对西欧(主要是英国、法国、德国)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的。而对东方国家(比如俄国、印度和中国),虽然他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并作出了“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的预测,但是相对于对西欧的研究,他对东方民族的研究还显得不够成熟,其对跨越“卡夫丁峡谷”的预测也只是“可能”而不敢说“必然”。而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国家却是在俄国出现的,从而把马克思预想的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由“可能”变成了“现实”。列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理同帝国主义时代特征和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系统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含义作了新的阐释,认为:无产阶级在革命中如何对待国家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用暴力打碎资产阶级旧的国家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新国家的问题;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而是自行消亡的“半国家”;这种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最初可能在一国或几个国家首先建立起来;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他又科学论证了苏维埃国家体系中的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工农联盟关系、民族关系等重大问题。这就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像俄国这样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东方国家在“一国胜利”后如何在帝国主义包围之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这一历史性课题。但列宁的早逝,让他关于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初步构想没有来得及全面实施。列宁逝世后,斯大林结合苏联建设实践,将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并有限发展,形成了关于中央集权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理论,但未在理论上正确回答诸如领袖、政党和国家之间关系等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关键问题。

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20世纪初期,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开始在中国传播。然而,中国这个东方古国对马克思来说“十分神秘”,他对中国的了解远比不上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甚至还不如对同属东方民族的俄国、印度的了解,对未来的中国社会主义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预判。列宁基于俄国革命的经验论证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东方国家如何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问题,但中国的国情与俄国又有很大差别,其落后程度也高于俄国,真正面临着如何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问题(严格来说,俄国革命前已经属于帝国主义国家,只是发展程度属于其中的“薄弱环节”)。那么,对于中国这样在专制统治相当成熟、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东方民族,国家走向消亡的历史远没有马克思设想的那样短暂。通过革命形式而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如何实现、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更是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课题,这就需要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中国革命实际加以回答。毛泽东立足中国革命具体实际,总结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吸收全党智慧,经过“苏维埃共和国”—“抗日民主政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思想演进,提出“经过人民共和国达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达到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的可能性问题[43],将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发展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认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44]他尤其强调人民民主对中国现代国家转型的至关重要的意义。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共能否找到跳出历朝历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律的新路时,胸有成竹地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5]这说明,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中国历史就不可能摆脱传统的王朝循环,也就不可能形成持久稳定发展的现代国家。“人民民主”是对资产阶级宣扬的“人民主权”理念的扬弃,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从参与的广泛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层面诠释了“人民主权”的真正内涵。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又根据社会阶级关系的新变化,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问题相联系,就加强国家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建设进行了新的理论思考。然而,相对于制度建设,他更倾向于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毛泽东的人民民主思想明确回答了国家权力归属问题,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基本回答了国家权力的运行问题,即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初步回答了人民的参与和自治问题,即通过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方式让人民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然而,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却出现了社会个体的“人民”属性界定的随意性、民主政治制度的“瘫痪”和群众利益表达的无序状态,其原因就在于规则和程序的缺失。据此,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6]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7]。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明确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从而也回答了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定位问题。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便被历次党代会报告提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经典概括,从而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路径。正如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8](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深刻把握其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他首先批驳了“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厘清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时,他又强调“权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真命题,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49]这就从理论上厘清了党与法的关系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问题。而且,他还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高度,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真实的民主权利,让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这就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纳入了制度渠道,从而使“三统一”这一人民民主发展的根本原则有了切实有效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增强了制度可操作性,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缝对接,即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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