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古代的中国,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并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便是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民主传统的缺失,又使整个国家只有由君主和官员组成的行政机构,而缺乏像西欧那样的来自社会力量且与之相制衡的立法机构,也使社会基本单位都仿佛是一个个自给自足的“互不相连的原子”,缺乏成熟的组织系统和规范机制。而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的主权遭到严重践踏。从那时起,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国家,便成为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首先进行探索的是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阶级。太平天国运动作为中国农民运动的最高峰,有力地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外国殖民侵略,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崩溃,阻止了中国殖民化的进程。然而,其自身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决定了这场农民运动依然没有突破王朝更替的历史循环,甚至出现了中国古代国家不曾有过的君权与神权结合的政权特点。这恰恰在欧洲现代国家转型中是要首先破除的。一些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开明人士试图在维护君主专制的框架内,通过引进现代西方器物文明的洋务运动“求强”“求富”,结果被甲午战争的炮火打回了“原形”,甚至让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大大加深了,世界上的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竞相划分势力范围,对华“分而治之”。1898年的戊戌变法,传统士大夫阶层中的维新派试图依靠没有实权的皇帝建构立宪君主制,结果也只是昙花一现。其实,皇权在清朝已经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皇帝支持变法也只是想依靠维新派夺回帝权,而一旦皇权巩固未必不会“过河拆桥”。也就是说,依靠改良是不可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国家转型的。其实,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之大,太没有基础,太没有下层的组织。在沙渚上建筑层楼,不待建成,便要倾倒了。中国二十四朝,算是二十四个建在沙渚上的楼,个个要倾倒,就是因为个个没有基础。四千年的中国只是一个空架子”[38]。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社会“一片散沙”的基础之上的统一帝国只能是“空中楼阁”。中国要实现由“古代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既面临如何使中华民族传统的多民族统一在国家转型中延续为现代国家的一体化,又肩负着变革既有社会结构、完成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变的使命。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两年多年的封建帝制,用“中华民国”取代“中华帝国”。袁世凯和张勋两次帝制复辟的失败,也宣布了中国只能选择在民主共和制框架内完成向现代国家的转型。然而,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且每一派军阀的背后都有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为之站台。这表明,如若没有一个具有高度组织性、代表性和执行力的组织力量,那么,当强大的专制帝国被摧毁后,势必会发展成群龙无首、一片散沙的局面。于是,孙中山借鉴俄共经验,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改组国民党,以承担起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然而,国民党北伐之后建立的国民政府,虽然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但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和国民党内部天生的派系斗争,使孙中山设想的以“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为基础的建国方案始终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尽管孙中山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的阶级局限,提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39],但是蒋介石集团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虽有民主共和之名,但在实质上却仍然是一个受帝国主义控制的、代表本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开始探寻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尝试了立宪君主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40]这表明,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现代国家和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都不能顺利实现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建构的中国的现代国家转型。中国迈入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历史任务及其所处时代特征,共同决定了中国不可能选择资本主义,而只能选择力图超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在中国人民顽强前行的伟大斗争中,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毅然承担起“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和“统一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历史使命,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从大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再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如同一个个民主实验场,表达着共产党人的民主企盼。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选择中也把争取自身解放的领导权委托给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卓绝斗争,从百余年的帝国主义殖民侵略中赢得了独立,从几千年封建统治和一百多年帝国主义压迫中获得解放,争得了民主,成了国家的真正主人。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将自己的国名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较之于“中华民国”(The Republic of China),“People's”彰显出这个新生政权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这也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于历史上的王朝国家,所有现代国家必备的属性与特征都在新中国国家建构的“任务单”中,国家的社会基础、价值理念、制度体系等都需要在传统基础上实现现代化的转型与重构。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外奉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政策,清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残余势力,取消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以巩固民族独立与国家主权,在此基础上与遵守和平民主平等等原则的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对内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鲜明地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了人民行使权力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建构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制度,明确了人民主权的内容及其至上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移性等特征,让中国这样一个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这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956年,党领导人民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劳动者与自己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铲除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根源,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这样,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使建立在这一经济和社会基础之上的国家制度,克服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阶级局限和历史限度,让人民当家作主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变为现实。这便完成了国家的重构和社会的再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www.xing528.com)
当然,我们党在努力探索实现人民民主的形式和渠道的过程中,既有宝贵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使人民民主遭受严重曲折,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特征的所谓“大民主”,无视现代民主所要求的法律和秩序,在“革命”的名义下,以“群众运动”的形式将人民民主异化为一部分群众对另一部分群众的斗争,使理应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民主常常蜕变为少数分子或集团专断意志所操控的工具。这表明,人民民主作为更高层次的现代民主,更需要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运行。将民主与法制统一起来,以法制保障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领导人民通过修订《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制定《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从规范和程序层面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样,“大民主”的无序状态得到有力纠正。这也使中国的人民民主实践日益从强调其价值原则的先进性走向强调其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发展趋势。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即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明确写入宪法。“法治”,在英文中为“Rule of Law”,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法制”到“法治”,其理念上的变革意义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限制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侵犯。推进依法治国,就是推进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成人民当家作主法治路径的整体建构。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便被历次党代会报告明确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提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41]这表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需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落实;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让人民民主发展得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时隔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2]。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两次中央全会通过的决定称为“姊妹篇”,把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比作“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全面依法治国”看作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厉行法治作为根本之策,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让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列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十三个显著优势的前三位,明确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谋划和部署,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从中也可以看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实现国家政权本身现代化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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