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民主是现代国家实现人民主权原则普遍采用的制度安排。但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议民主是为资产阶级共同利益服务的,仅仅只是一个制度的形式。无产阶级革命不是要废除以普选权为基础的代议民主本身,而是要扬弃其资产阶级的虚伪内容,并赋予其合理内核以真正的无产阶级代表民主。马克思从巴黎公社的实践中看到,在中央层面,“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01];在地方层面,“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他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10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巴黎公社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公社由各区选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具有主管一切公共事务的职权;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代表;专区的代表会议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它实行了完全意义上的普选制、任期制、限任制、责任制和可撤换制,开创了民选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原则。巴黎公社这种代表制民主与资产阶级国家代议民主制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基于委托代理原则,将权力委托给职业的政治代理人并让他们来管理国家,从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一部分官僚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格局;而是基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原则,即构成人民的每个群体都通过自己对应的代表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让国家权力依然被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掌握,从而在人民代表制下,实现全体人民共同掌握并整体运行国家权力。其实,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等级代表制时,就提出了建立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制的主张,认为:“不应当把代表权理解为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事物的代表权,而应当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理解为一种国务活动。这种国务活动不是人民唯一的独特的国务活动,它跟人民的国家生活的其他表现不同的只是它的内容的普遍性。”[103]这种“内容的普遍性”表明,人民代表机构,不应代表等级的特殊利益,而应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而人民的国务活动是全面的,不仅限于立法活动,还包括对国家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马克思把人民代表制看作人民精神力量的体现,在他看来,只有这种人民代表制才能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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