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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回收国家政权:真正民主的核心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群众是社会的真正主体。因而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主体意义,也意味着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逐步收回,最终使这个“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将被“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全部抛掉。因为只有人民手里掌握武装力量,在战场上取得自身解放的权利,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的手中。这种归还意味着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被国家吞噬、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

人民群众回收国家政权:真正民主的核心研究

马克思一直强调的旧制度不是指一些简单的国家机器外壳,而是指压制人性自由的社会怪胎——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孕育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民主,而这种民主走向彻底,就必须以消除这种分离为前提。社会共和国的“社会”本性在于“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69]。人民群众是社会的真正主体。因而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主体意义,也意味着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逐步收回,最终使这个“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将被“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全部抛掉。[70]这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提出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正如马克思在1871年4月12日给库格曼的信中所讲:“如果你查阅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应该再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移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71]这表明,国家权力集中于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是法国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重要特征,“打碎国家机器”主要是从打碎官僚军事机器意义上讲的。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发,具体来说,就是废除国家机器中的军事、警察、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等压迫力量。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治阶级有力的暴力工具。为此,马克思认为首先要消灭常备军等压迫人民的暴力机器,指出:“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72]在他看来,由于无产阶级专政是广大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阶级的专政,因而建立人民的武装就足以应对剥削阶级的反抗,并不需要维持常备军。取消常备军,既一下子消除了捐税与国债之源,又消除了反动阶级梦想僭取政府权力的危险。当然,取消常备军这个国家的爪牙,并不是要工人阶级放弃暴力、放弃武装,而是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因为只有人民手里掌握武装力量,在战场上取得自身解放的权利,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巴黎公社革命新的特点就在于,人民首次起义胜利后没有解除自己的武装,而是确定以工人为主体的国民自卫军为唯一的武装力量。除了常备军外,警察作为压迫人民的另一种暴力工具也要一并消灭。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巴黎公社,“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承担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73]。常备军被废除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警察也被立刻罢免了政治职能而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被铲除后,公社也就清除了共和国身上阶级统治的政治色彩,成为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而且,国家等级制被彻底清除,官僚队伍这一国家寄生虫大军一并被消除掉,法官的虚假独立性被取消,社会公职人员成为经普选产生的、随时可以撤换的勤务员。通过这些举措,巴黎公社打碎了旧制度最明显的外壳——国家机构。此外,由于只有同时废除反动阶级的物质权力和精神压迫的双重工具,才能为实现人民的民主和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所以,公社在废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物质权力的工具(镇压性国家机器)以外,立刻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僧侣势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74]这样,国家政权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即巴黎公社第一次把国家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使其不再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统治工具,而成为一个纯粹的社会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马克思之所以认为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就在于“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这就使“公社存在的本身就意味着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真正赘瘤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复存在”。[75]他把“廉价政府”看作无产阶级政权与之前的剥削阶级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认为:“劳动解放——公社的伟大目标——是这样开始实施的: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76]巴黎公社一开始就不仅进行政治改造,还厉行节约,实行经济改革。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而之前所述的常备军和官吏特权的取消,也就意味着国家两项最大开支的取消,从而一下子消除了捐税与国债之源,进而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但做不到的“廉价政府”口号。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政府运行成本和人民税赋负担的最小化,纳税人能以较少的税负得到政府的服务。在他看来,“公社能使农民免除血税,能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能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公社能使他们免除乡警、宪兵和省长的残暴压迫,能用启发他们智慧的学校教师去代替麻痹他们头脑的教士”,它让善于算账的法国农民发现,“教士的薪酬不由税吏们强制征收,而只由各教区的居民依其宗教情感自愿捐赠,那是极为合理的”。[77]总之,这些措施可以大规模地节省社会开支,削减国家机关的费用,减少浪费现象,以尽可能少的成本为人民提供服务。

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在铲除了国家的压迫性质之后,旧政权的合理职能便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这种归还意味着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被国家吞噬、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构成巴黎公社力量的是它自己的力量,包括国民自卫军、公社勤务员、公社机构等。国民自卫军代替常备军,公社勤务员代替国家官吏,教师代替各级僧侣,国家法官换成公社的机构,国民代表的选举成为组织起来的各公社意志的自觉表现。所有的社会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这一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的私有物,而是变成真正的工人的职务。不仅对城市的管理权,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国家的职能只限于几项符合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而这些为数不多的重要职能,也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也就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人民管理,即人民通过自己或自己的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事务的管理,使公共权力逐渐失去其政治性质。概括地说,就是人民通过自治来参与国家治理,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在马克思看来,全法国都将组织起独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www.xing528.com)

作为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自治与来自社会又高于社会的国家管理是不同的运行逻辑。自治是社会参与和制约国家的一种形式。在资产阶级国家,自治与国家是相对抗的,而在社会共和国,自治已不再是与国家政权相对抗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所说:“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78]那时,阶级对立已经消除,劳动原则超越资本原则,社会已不是被不同资本集团所分割和绑架的“市民社会”,而是逐步走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这样,社会自治的实现,以对国家权力的收复以及对资本奴役的摆脱为条件,让劳动者获得解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因而,马克思说:“公社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自治政府的那类东西。它不是饱食终日的市议员们、假公济私的教区委员们和穷凶极恶的习艺所监工们操纵的那种城市自治。它不是大块土地拥有者、满袋金银、头脑空空的蠢材们操纵的那种郡的自治。它不是‘无俸法官’的司法丑物。它不是借助于寡头俱乐部和阅读‘泰晤士报’来管理国家的那种政治自治。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79]马克思提出让基层公社拥有实际的管理权,实际上就是要使国家还权于社会,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他看来,地方自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这种因公社的存在而自然带来的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国家政权的东西了,而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来防止一部分人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特权阶层的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公社“恪守纯粹防御的立场,满足于巴黎实际上的自治”[80]。这是马克思从权力的纵向关系上对“人民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表达。

正如马克思所说:“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81]人民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通过人民自己实现人民的管理,意味着人民真正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事务,有权参与制约国家的一切活动,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官员。这也是人民主权的实质所在。马克思通过考察巴黎公社看到,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对选民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市政委员组成的,从而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即实行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和人民监督制。其中,人民民主制是通过普选制来实现的,公社的普选权已经“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82]。而且,“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且对选民负责”[83];而人民监督制则是通过责任制和罢免制来实现的,即公社“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84]。公社委员、警察、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法官和审判官,都已经由旧政权权力所有者的官吏变为公社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正如马克思所说:“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而现在……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借口国家机密和国家权利玩弄的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85]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没有什么比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更具威慑力了。同时,公社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意味着政治特权的取消;公职人员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意味着物质特权的取消。这两者共同发力,就使得公社即使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公职人员梦想着通过升官来发财。这样,公社便通过实行民主选举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民主制度,保证其忠实地代表、维护人民的利益,并从制度上防止了公职人员由社会的公仆蜕变成为领取高薪、享有各种特权、高踞于人民之上的社会主人。于是,马克思指出:“公社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真正累赘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复存在。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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