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指的是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民主的本意是“多数人的决定”。然而,自国家产生以来,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都是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阶级统治相适应的。所有站在居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立场上的思想家提出的民主思想,也从未超出过为少数剥削阶级争得权利、争得民主的范围。比如,在古希腊直接民主制条件下,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奴隶是不享有民主权利的,当时的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没有把广大奴隶划入公民的范围。即使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时代,形式上实现了多数人的民主,但这种多数人的民主也只是形式上的,只不过是少数统治者即资产阶级自己的民主。而无产阶级所追求的民主,尽管与阶级社会各种类型的民主在形式的发展上有一定的承继关系,但与它们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讲:“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58]马克思在历史上第一次站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立场上,科学地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新的更高类型的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新型的政权就“新”在作为最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蕴含着最彻底的民主,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它不是个人或某个集团的统治,而仅仅是和资产阶级相对应的无产阶级的统治,它与消灭剥削阶级、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政治统治相适应,历史上第一次使原本是被统治者的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真正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社会共和国实行的民主,是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决裂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的真正的民主,是人类民主发展的新形态。正如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评价:“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59]
人民群众成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主要力量,通过人民管理的制度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无产阶级政权阶级立场的充分体现。社会共和国的本质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了民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马克思在考察巴黎公社的性质时说:“人们对公社有多种多样的解释,多种多样的人把公社看成自己利益的代表者。这证明公社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60]在他看来,公社政权绝不仅仅是一次政权的更迭,它所采取的措施与公社政权一起体现了人民在社会中的主人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讲:“公社的伟大社会举措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61]具体说来,巴黎公社颁布法令,没收逃亡企业业主的工厂交给工人生产协作社管理,在经济上改变了生产者被奴役的地位;规定禁止面包工人做夜工,并用违者严惩的手段禁止利用各种借口克扣工人工资;解决了一向是中等阶级内部纷争起因的债权和债务问题,拯救了这个阶级;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实行一切学校向人民开放和免费教育,完全改变了培养资产阶级贵族的教育体系。所有这些措施都迫使原来那些统治阶级服从无产阶级的意志,把那些曾经用作奴役和剥削工具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体现了巴黎公社政权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彰显了社会共和国真正民主的本质。
社会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态。然而,1871年的欧洲大陆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无产阶级都没有占人民的多数。当时只有把无产阶级和农民都包括进来的革命,才能成为把真正的多数吸引到运动中来的“人民”的革命。马克思从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中看到,未来的社会共和国要真正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处于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必须建立牢固的工农联盟和广泛的统一战线。其中,工农联盟至关紧要。如果没有这个联盟,民主就不稳固,社会解放就没有可能。尤其是在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度中,无产阶级如果不与农民结成联盟,得不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力量将会非常薄弱。其实,在《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马克思就论述了关于建立无产阶级与农民的同盟的“红色共和国”的思想,提出只有资本的瓦解,才能使农民地位提高,只有反对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的政府,才能结束他们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地位低下的局面。他认为:“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62]因为工业无产阶级和农民之间虽然在劳动组织方式以及由劳动组织方式决定的上层建筑等方面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和新的农艺学的发展,他们在根本利益上已逐渐趋向一致。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同样受到资本的奴役,他们的利益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相对立的,只有工人阶级才是他们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再次强调无产阶级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来直接改善农民状况,从而将其吸收到革命中来。比如,推动土地私有制向集体制的过渡,无产阶级不能依靠国家强制性或暴力直接采用“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样“得罪农民”的措施来剥夺农民的土地,而要运用经济手段实现这种过渡。[63]无产阶级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通过积极引导的方法,给农民以切实的利益。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工人阶级与非无产阶级群众首先是农民的联盟,是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和建设新社会的重要条件。而且,处于中间阶层的中等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或者跟着统治阶级走,或者做工人阶级的追随者,因而除了需要联合农民阶级以外,工人阶级应该尽量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在马克思看来:“公社不仅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实际上也代表着除了资产阶级(富有的资本家)(富有的地主,以及他们的国家寄生虫)以外的全体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64](www.xing528.com)
巴黎公社是多数人的统治,还体现在它维护人民的整体——民族的统一。其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阐述了无产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的问题。在他看来,“工人没有祖国”,生活在资产阶级国家区域内的工人不掌握国家权力,不是国家的主人,资产阶级国家也不是工人自己的国家。这就使得本身应该属于民族的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而无产阶级的统治将使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分隔和对立更快地消失,当“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65]这表明,无产阶级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只是革命的第一步,其终极目标是要谋求超越民族的全人类的解放。正如马克思所说:“联合的行动,至少是各文明国家的联合的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66]工人没有祖国,所以应该超越传统国家观念和民族观念,实现全世界无产者的联合,共同争取无产阶级的解放。然而,当时(1848年)的欧洲大陆,除法国外,所有国家的革命都包含谋求民族统一、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的使命。而到了巴黎公社时期,法国也面临着抵御普鲁士入侵的任务。巴黎公社革命发生的背景,就是巴黎人民不满法国当时所谓的“国防政府”谋求与新宣告成立的德意志帝国签订具有投降性质的停火协定,公社的前身则是领导人民共同保卫巴黎,击败德国人进攻的法国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这时的巴黎公社政权首先要走出革命的第一步,即把无产阶级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正如马克思所说:“民族的统一不是要加以破坏,相反,要由公社在体制上、组织上加以保证,要通过这样的办法加以实现,即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凌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这个国家政权只不过是民族躯体上的寄生赘瘤。”[67]在他看来,为了坚持民族上的统一性,需要公社在体制上和组织上加以保证。这种组织上和体制上的保证就是需要一个保留一些重要职能的中央政府作为统领和组织。只不过这个中央政府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那种蚕食人民权利、凌驾于民族利益之上的国家政权了,而是一个职能合理、没有压迫性质、受人民权力制约的中央权力机构。更难能可贵的是,马克思能够深入所有制关系来论证无产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的关系。正如他在《关于波兰问题的演说》中所讲:“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一些国家剥削另一些国家的条件;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只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也只有工人阶级有办法做到这一点。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也就是对民族冲突和工业冲突的胜利,这些冲突在目前使各国互相敌视。因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同时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68]这便揭示出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被压迫民族解放斗争之间的不可分离的联系,即推翻压迫民族的奴役和统治,以争得民族的独立和自主,推翻剥削者的压迫和剥削,以争得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自由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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