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代议民主制国家的典型特征是普选制。现代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而市民社会的主体又是平等、自由的权利个体。这便使社会有一种力图让所有民众尽可能普遍地参与立法的内在冲动。但代议民主意味着,社会成员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委托他们的代表(议员)组成立法权机关的方式间接参与立法,那么,如何协调这种少数人的直接参与(精英民主)与多数人间接参与(大众民主)的关系?如何保证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真实有效?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谈道:“这里并不涉及:市民社会应该通过议员行使立法权,还是全体成员都应该单个地行使立法权。这里涉及的倒是: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35]这样,他便找到了普选权这一解开矛盾的钥匙。在他看来,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代议机关、对议员的真正关系。换句话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现代国家的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单纯想象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现实市民社会的最根本的政治利益。”[136]在马克思看来,普选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利益,是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让位于广大人民的普遍利益的根本途径。因而可以说,普选权是代议民主制的基础,没有普选权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代议民主制。这也是它与欧洲中世纪封建等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因为等级议会虽然也有代表的意思,但是它的代表不是由人民选举、受人民委托的,而是由等级世袭或君主委任产生的。
选举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但作为支撑现代民主制度运行基础的选举仅仅延续了传统选择官职的形式,其本质与程序却发生了根本转变。这种转变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是人民主权原则框架下的选举。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官员和国家机构虽然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但奴隶是没有公民权的,且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真正享有权利,而妇孺、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因此,实际上是贵族主权。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是选举产生的,但选举皇帝的选举会是由贵族推荐的皇族组成的,实质上还是君主主权。而现代国家则在法律上宣布了公民有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利,而公民选举权的剥夺也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可以说,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国家选举制度的根本出发点,而普选权的确立又是人民主权原则落地生根的重要制度基础。它至少从法理上让国家权力真正来自人民的委托。现代民主也正是在这种委托与受托的互动中逐渐走向成熟的。
在《1848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马克思揭示出法国制宪国民议会拟定的共和国宪法确认了这样一个普选权事实,即“它把固定不变的、无责任的、世袭的王权改成了可变更的、有责任的、由选举产生的王权,即改成了任期四年的总统制”[137]。尽管他主要是从揭露共和国的资产阶级性质而言的,但这也揭示出普选权对国家制度变革的现代意义。它表明,在现代国家中,普选权是通过选举制、任期制、限任制、变更制和责任制来运作的。与古代国家的权力来自基于血缘关系的世袭相比,人民通过选举直接或间接地掌握着国家权力行使者的任免权,并组成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这是国家权力授权与委托的合法性来源。然而,这种权力的委托和授予不是选举完成之后就一成不变了。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各种职务的任期都有一定的规定,当国家权力行使者在任期届满以后,其职权、职责就应自然取消。而且,当职务任期届满后,其连选、连任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人担任的公职都不是终身的。而选举所体现的权力委托与授权关系,表明权力的行使也是一种责任,权力行使者要对权力委托者——选民负责,而古代的君主和领主的权力因为没有这种委托关系,因而也就无须对运用权力的后果负责了。这样,公众选举的、有一定任期的、负责任的权力行使者,取代了古代国家那种世袭的、终身的、不负责任的权力拥有者,从而在民众与代表、授权者与掌权者之间建立起了可靠而有效的制度性联系。其中,“选举”这个环节至关紧要,它关系到权力的委托与授予是否真实有效,关系到主权在民这一现代国家的核心理念是否能够落到实处。为此,现代选举便确立了“普遍、平等、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普遍性,要求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从而保证权力来源的广泛性;选举的平等性,意味着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出一票,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从而保证权力来源的有效性;而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且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从而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保证权力来源的真实性。(www.xing528.com)
与资产阶级学者只是在抽象的政治国家层面探讨普选权问题不同,马克思是深入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之中,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加以探讨的。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将“选举权”与“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相联系作为他撰写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落脚点,意指国家的消亡是由普选所致。在他看来,“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非间接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138]。选举权改革的关键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变革,即扬弃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最大限度地扩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也不只是选民数量的增加,而是要保障无财产的劳动群众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使他们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冲破狭隘的利益藩篱,形成真正代表人民普遍利益且能够自觉遵守执行的法律,以解决贫富分化、教育不公等社会实际矛盾和问题,改变市民社会的私人性、自私自利性的存在状况,尤其要改变市民社会财产向少数人集中的不合理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消除人的异化,使每一个人都能过上体现自己类本质的美好生活,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法律和承认和保护,使人民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真正主体,让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按照上述思想理路,马克思进一步提出:“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139]可以说,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无产阶级的政治参与,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它同时能够被无产阶级加以有效利用,使之从剥削的手段转变为解放的方式。1852年,马克思在《宪章派》一文中指出:“他们为之而斗争的宪章里的六条,所包括的内容,无非是对普选权的要求,以及使普选权不致成为工人阶级的空想的那些条件。这就是:实行秘密投票、规定议员支薪、每年举行大选。但是对于英国工人阶级来说普选权等于政治权力,因为在英国,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长期的、虽然是隐蔽的内战过程中,无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而且甚至在农业地区也不再有农民,而只有地主、产业资本家(农场主)和雇佣工人。因此,在英国,普选权的实行,和大陆上任何标有社会主义这一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将在更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措施。”[140]在马克思看来,实行普选权,无产阶级就会利用现代国家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断壮大起来,从而可能在英国这样一个工人阶级占大多数的国家中,伴随商业的普遍发展和工人阶级意识的提高,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普选这样的和平方式来掌握政权,进而依靠国家权力推动社会主义的措施得到真正实施。19世纪后期,德国工人政党积极开展议会斗争并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选票。他们向世界各国展示了选举权这一最锐利武器中的一件最新的武器。这样,普选权便被他们由欺骗的工具变成解放的工具。于是,争取普选权、争得民主,已经成为无产阶级战斗的首要任务之一。而且,利用选举权进行斗争,为工人阶级“得到了千百倍的好处”,而“由于这样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无产阶级的一种崭新的斗争方式就开始发挥作用,并且迅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人们发现,在资产阶级用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一些东西是工人阶级能够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14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