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主权的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可之后,人们就要考虑其如何实现的问题了。从理论上讲,“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是实现人民主权最彻底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古希腊直接民主实践中,却出现了暴民政治的无序状态。小国寡民尚且如此,在国土面积和人口都大大超过古代城邦的现代国家,若都实行直接民主,更容易造成“多数暴政”的非理性状态。这其实也是对民主精神的亵渎。因而,人民实现其主权的基本途径只能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代议”来实现自己的意志。正如密尔所说:“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是有益的;这种参加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去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部分外,所有的人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111]
其实,现代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为前提的。这就使得不可能一切人都能单独地参与国家生活,因为如果一切人都成了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那么,市民社会的力量或者赋予自己以政治存在,使市民社会变成政治社会,或者让政治存在成为它的现实存在,使政治社会变成现实社会。无论哪种情形,都意味着市民社会的自行消灭,也就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现实了。市民社会通过其代表议员来参与政治国家的立法这一方式,本身就是两者相互分离的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体现在议会和政府这两大机构上”[112],政府是“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而它的议会则是“以社会自身的权力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113]这样,现代国家便通过代议制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它将人们的政治参与限定在几年一次的公民投票行为之中,让民众通过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实施统治,较好地协调了精英民主与大众民主的关系,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从而超越了古希腊的城邦直接民主制。马克思也把代议民主看作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安排。在他看来:“代议制是一个进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未被歪曲的、前后一贯的表现。”[114]而这种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未被歪曲的、前后一贯的表现”,就是说明代议民主的存在是以承认和保障人民主权的价值原则为前提的。马克思认为:“国民议会的行为并没有预先决定人民的行为。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115]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人民与代议机关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议机关的唯一职责是维护人民的权利。如果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人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解散它。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考察了资产阶级的政治上升过程,认为:“它在封建主统治下是被压迫的等级,在公社里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而且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116]从欧洲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现代的代议民主制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的等级代表制。在等级代表制下,等级议会是由生来就不平等的不同等级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它尽管对君主的权力有了限制,但仍以君权至上为前提,遵行的仍是主权在君,把君主视为国家的代表或受委托者,当君主认为议会妨碍自己权力时甚至可以让其长期处于“关门”状态。因而,马克思说:“等级代表制所代表的是一种早已被现代工业消灭了的社会制度,或者最多是些日益被资产阶级社会所超过、排挤和破坏的高傲的等级残余。”[117]资产阶级将反对专制王权和反对等级代表制结合起来,通过政治革命使市民社会从君主国家的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让社会成员被法律赋予平等的公民权,使代议制成为由生而平等的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议会,议会奉行主权在民的原则(至少在名义上),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构成了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力量。这种权力制衡实际上是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分离与制约关系的政治表现。因为立法权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的代表,代表的是政治意识,“而政治意识只有在它同行政权发生冲突时才会显示出自己的政治本质”[118]。所以,马克思说,与“旧社会的相应的政治表现是天赋国王、监护一切的官僚和独立的军队”不同,在现代国家中,现代市民社会可以通过诸如“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的立法动议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实施监督。[119]对于代议民主的这种现代意义,恩格斯也曾在《德国状况》一文中有过这样的描述:“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他们不得不把选举原则当做统治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原则上承认平等;他们不得不解除君主制度下书报检查对报刊的束缚;他们为了摆脱在国内形成独立王国的特殊的法官阶层的束缚,不得不实行陪审制。”[120]
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将代议制和宪章相联系,提出了“立宪的代议制国家”和“民主的代议制国家”的概念。这表明,“立宪”与“民主”是代议制的两大基石。这也体现了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两大特质。如前所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立宪制包括立宪君主制和立宪共和制。如果说立宪君主制只是“资产阶级一小部分人在国王的招牌下进行统治”,那么立宪共和制则是“全体资产阶级借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121]推崇立宪君主制的黑格尔曾经在设想现代国家机构时,将等级代表制与代议民主制拼凑、混合而设计出了“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诸环节。在他设想的立法机关中,君主是“最高决断环节”,行政官员是重要的“咨议环节”,最后环节才是由市民社会的工商业者等级选派的代表,即等级要素。这样,由工商业者推选的等级要素便不像君主那样有决定权,也不像行政官员的代表那样有咨议权,而只有单纯的、表面的立法权,只是以“政治的装饰品”的形式包含着现代代议制的因素。相对于王权和行政权,它只具有辅助的、补充的意义,因而也就无法阻止君主以普遍利益的名义维护其“孤立的利益”,无法阻止官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无法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等级要素是立宪国家批准的法定的谎言:国家是人民的利益,或者说,人民是国家的利益。”[122]看来,黑格尔主要强调的是传统的等级制方面,同现代的代议制有很大差别。他自认为立宪君主制体现了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统一,并将其看作理想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试图将人民主权与世袭的国王尊严之间、代议制和等级制之间、下议院与上议院之间的对立统一起来。然而,黑格尔主张的立宪君主制,是他从现存的立宪君主制的设施和等级代表制原则推衍出来的理想国家形式,实际不过是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的“中介”和“混合物”,不过是允许公民平等、宗教自由和有限政治代表权的宪法框架与由君主权威及官僚机构所共同支撑的封建等级制的结合体,不过是世袭的君主制和现代的立宪制的矛盾体。他既想在君主制基础上加上立法权用以影响和制约王权,又想在承认立宪的国家中保存王权的“最高决断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希望有中世纪的等级制度,然而要具有现代意义的立法权;他希望有现代的立法权,然而要具有中世纪等级制度的外壳。这是最坏的一种混合主义。”[123]这种混合主义的“二律背反”让黑格尔在“立宪”与“君主”之间最终选择了“君主”,使他推崇的立宪君主制成为王权至上的立宪君主制,实际上是一种改了装的君主专制。所以,立宪君主制不是现代政治的最高成就,而是传统君主制度与现代政治原则相妥协的产物。马克思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文章,主要内容就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124]。(www.xing528.com)
后来,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再次阐明:“立宪主义总的说来就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和旧的特权国家之间的矛盾。”[125]因为立宪君主制的解释空间非常大,“立宪”与“君主”之间的界限也很难把握。而当时的欧洲,除了英国外,包括普鲁士在内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大都采用君主权力大于议会的“二元君主”制,其议会往往被称为“虚位议会”。这种立宪君主制因在实践中无法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很容易像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和意大利那样沦为政变的牺牲品而走向法西斯独裁主义。所以,尽管立宪君主制也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但马克思明确把“民主的代议制国家”称为“完备的现代国家”[126],而民主的代议制便是现代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像英国那样的立宪君主制国家,虽然保留国王甚至仍在形式上赋予其至高的尊严,但议会是实际上的权力中心,而君主只是作为国家象征的“虚位君主”。这种立宪君主制的代议制国家可以说实行的是一种立宪的虚君共和制度。它们的国家权力也是由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议机关行使,而不是被世袭产的、终身任职的君主掌握,这与代议民主共和制实际上已无大的区别)。在1843年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之所以把法国称为“政治解放不彻底”的立宪制国家,而把美国称之为“政治国家十分发达的地区”,就是因为当时“七月王朝”统治下的法国实行的是立宪君主制,而美国已经实行了民主共和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不仅将民主与“人民主权”相连,还认为人民主权“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127]
其实,早在中学时代,马克思就表现出对共和体制的制度偏好。他在关于奥古斯都元首政治的拉丁语毕业作文《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应不应当算是罗马国家较幸福的时代?》中,通过把奥古斯都时代(共和制最终衰落和帝国兴起)与古罗马历史上布匿战争以前的时代(罗马共和国)、尼禄时代加以对比,认为“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应该算是最好的时代”,但不能认为这个时代就是幸福的,因而,“奥古斯都时代不应该受到我们的过分赞扬,以致我们看不到它在许多方面都不如布匿战争以前的时代。因为,如果一个时代的风尚、自由和优秀品质受到损害或者完全衰落了,而贪婪、奢侈和放纵无度之风却充斥泛滥,那么这个时代就不能称为幸福时代”。[128]与此相对照,他把布匿战争以前的罗马时代称为“最美好的”和事实上的幸福,认为:“由于风尚纯朴、积极进取、官吏和人民公正无私而成为幸福时代的。”[129]那个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城邦国家的基础上出现了奴隶社会条件下的共和制。马克思之所以称那个时代是“最幸福的”,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当时普鲁士的中学里,不能使用“共和国”一词,而只能用“最幸福”来隐晦表达。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幸福是“共和国”的一种含蓄表达。这便可以看出在不同政体之间,马克思倾向于共和制。而且,这一制度偏好贯穿其一生。他早年通过研究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认为相对于黑格尔所推崇的立宪君主制,共和制是一种优越的国家形式。1848年,面对邦国林立的德意志地区,马克思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所提出的17条革命策略中,第一条就是“全德国宣布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130]。也就是说,马克思不赞成以普鲁士王国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而主张以共和国的方式解决德国统一问题。1873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一文中明确提出:“同盟与一切专制制度为敌,不承认除共和制以外的任何其他政体。”[131]恩格斯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将民主共和国视为“国家的最高形式”,认为它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并指出:“它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也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132]在他看来:“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33]这表明,无产阶级国家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只能选择共和制。因而,恩格斯认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的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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