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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政治解放:现代国家主体力量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现实分离的过程也是人获得政治解放的过程,这些获得政治解放的个人就是构成现代国家的主体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上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离了自己真正的私人地位。只有在这里,这个成员才获得人的意义,或者说,只有在这里,他作为国家成员、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才表现为他的人的规定”[43],而“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44]。

完成政治解放:现代国家主体力量研究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现实分离的过程也是人获得政治解放的过程,这些获得政治解放的个人就是构成现代国家的主体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上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离了自己真正的私人地位。只有在这里,这个成员才获得人的意义,或者说,只有在这里,他作为国家成员、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才表现为他的人的规定”[43],而“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44]。市民社会是不同于公共生活领域的私人生活领域,那么,探讨作为国家基础的市民社会,就要涉及市民社会的成员——社会生活中现实的个人。在马克思看来,古代政治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的变革。关于这种变革,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用极具文采和充满激情的文字描述道:“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45]尽管“利己主义”和“金钱至上”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造成了人际关系的“冷酷无情”,但是他们却将其视为资产阶级的革命功绩。因为这种革命功绩就是通过完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政治革命同步完成了人的政治解放。

首先就是“阶级”取代“等级”成为标志社会主体力量的基本范畴。人类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然而,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意识到现代社会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这是因为,在古代和中世纪,阶级是以各种等级的形式出现的,阶级对立关系被等级差别所掩盖。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46]等级便成了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特权的社会群体。尤其在中世纪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的时期,人们的社会等级就是他的政治等级,这种“等级”使个人的享受、个人的物质变换取决于个人所从属的一定的分工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地位,实质上是对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剥夺,是一种身份“等级制”社会。[47]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实行单纯的封建制度的国家即实行等级制度的国家里,人类简直是按抽屉来分类的。”[48]而到了现代社会,阶级对立则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49]。应该说,现代社会中的“阶级”概念,与以往社会的“等级”概念相比,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与作为政治概念的“等级”不同,“阶级”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既不以政治因素,又不以个人的自然因素为原则,而是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劳动分工为标准,从而使社会成员摆脱那种具有“政治意义”的人身依附关系,真正成为独立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作为一般交换手段的所有者,进入同社会为这一万物的代表者所能提供的一切东西的交换”[50]。这种变革,要求消灭各种封建特权和“等级”差别,使整个社会只存在简单的“阶级”对立,从而让“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51]。在马克思看来,即便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也已经是一个阶级,而不再是一个等级了。在1849年发表的《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中,马克思再次肯定了“阶级”代替“等级”的历史进步性,认为“正像现代工业实际上消灭了一切差异一样,现代社会也必须消灭城乡之间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一切壁障。在这个社会中还存在阶级,可是已不再有等级了。它的发展就在于这些阶级的斗争,可是这些阶级却联合起来反对等级及其天赋王权”,因为“资产阶级社会不能容忍农业受封建特权的限制,工业受官僚监护的限制。这是同它的自由竞争的生活原则相矛盾的”。[52]

“阶级”取代“等级”,是一种在形式上将每个社会成员从不平等的宗法关系中解放出来,也就意味着特权的消灭和人权的确立,即对等级特权下的“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状态的否定和对个人生命、财产、利益、权利、自由、平等和个性的普遍尊重。在古代政治社会,社会交往主要是基于“等级”的血缘关系、人身隶属和人身依附的“人的从属关系”(奴隶社会中的奴隶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封建社会中的农奴通过依附于土地而依附于封建领主),人们生活在先赋的、不易改变的、具有代际承接性的社会等级秩序之中,个人没有独立和自由而言。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人们在交往(甚至包括经济交往)中,货币都不是唯一媒介,人们之间充满着“温情”和“友谊”。但它是因为权力和等级的存在而变得“受人尊重”,显得“温情脉脉”。在这种“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之下的依然是利益和交易,而且充满着偶然性、不确定性和低效性,充斥着虚构、欺骗和形式主义。现代市民社会则从国家这个政治桎梏中解放出来,它打破了宗法关系的魔咒,使私有产权冲破了共同体的束缚,让商品和要素所有者按照统一的价值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平等交易。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也变成在分工和私有制基础上的“等价”的交往关系。这种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打破了基于宗法关系的“等级制”和“特权制”,将束缚人们的“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予以斩断,把藏匿于虚幻的“田园诗般的关系”之下的利己主义予以公开。正如马克思所说:“这里已经不是像古代社会那样,只有特权人物才能交换这个或那个,而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获得一切。每个人都能够按照他的收入转化成的货币的数量来进行任何的物质变换。”[53]当货币成为一种标准的、通用的、简单的交往媒介而普遍发挥作用时,古代社会中的人情交往便会大大淡化,整个社会关系随之趋于简单化和理性化。于是,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便提到日程上并迅速扩展开来。这时,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的或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www.xing528.com)

这样,基于身份和等级的“人情社会”就被改造为基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契约社会”,每个独立的个人都承认和尊重与自己有差异的“他人”利益的正当性,并愿意通过契约与之和平共处、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使人们在交换价值面前平等、自愿地进行“现金交易”。这便消除了人们基于政治权力和等级特权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不等价交换的社会条件,防止处于高等级地位的人群对低等级人群的财产、自由、平等、安全等权益的吞噬,使人成为真正相对独立的自由人,也使每个独立的个人都获得了人格独立意义上的自由的社会关系。这意味着,现代国家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将普遍的人权平等地扩展至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而非哪一个集团或哪一部分人。总而言之,现代市民社会解除了人的财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封建枷锁,消灭了社会等级之间的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身份和等级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培育出了现代社会独立的个人。这种独立的个人就是现代社会中能够进行自我自主支配的独立的个人。因而,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来承认自己的自然基础的[54]。也就是说,作为现代国家的基础的市民社会就是“废除了特权和消除了特权的社会”,也只有消灭了特权之后,作为现代社会物质基础——真正的工业才能发展起来。

人的政治解放的现代意蕴,突出体现在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普遍化这一特性上。正如马克思所言:“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55]这就是说,政治解放的意义就在于,它在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赋予了每个个体以平等的权利,并在这个意义上承认每个权利主体的公民身份。这种公民身份便是“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当它不考虑这些差别而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当它从国家的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一切要素的时候,国家是以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56]。这表明,在现代国家,公民的身份和权利通常不会因为出身、地位、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而受到限制。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是判断其所在国家是否进入现代的显著标志。正如1843年马克思所说:“一个最平凡的荷兰人与一个最伟大的德国人相比,仍然是一个公民。”[57]可以说,独立的个人获得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特别是获得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是个人获得政治解放的根本标志。因为政治解放的同时也是人民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从而也就完成了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分离,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国家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国家公民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是完全另外一种存在物,一种与他的现实性不同的、有差别的、相对立的存在物”[58]。这样,市民社会的成员便在自己的政治意义上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离了自己真正的私人地位,也使基于等级制的“臣民”变成了法律上平等的“公民”,使人们在国家和法律领域内获得了政治平等,从而造就了现代国家的主体力量。换句话说,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其公民资格的取得,并不是基于他在社会关系中的某种特定地位,而是基于他具有人的资格本身。公民身份与其被当作国家通过法律授予个人的权利,倒不如说是个人获得国家认同的标志,是人们拥有平等与普遍的社会地位的国家承诺。正如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所说:“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尊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不能轻率地取消自己某一成员的所有职能,因为每当国家把一个公民变成罪犯时,它都是截断自身的活的肢体。”[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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