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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逻辑:马克思现代国家思想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现代国家”就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国家”是“资产阶级国家”“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同义语。这便抓住了现代国家区别于古代国家最显著的标志。

马克思的现代国家思想,首先是以西欧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为背景的,他通过考察19世纪中后期英、法、德等国的生产方式、阶级关系、经济形态、国家制度的变革来探讨现代国家问题。当时,这些国家业已完成了工业革命,确立了“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43],即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因而,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现代国家”就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国家”是“资产阶级国家”“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同义语。按照他的预想,当无产阶级革命摧毁资本统治的社会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之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不过是通往“国家已经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过程中一种暂时的过渡形式。然而,这个暂时的过渡在现实中“实际上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44]。尤其像中国这样具有五千年农耕文明史的东方大国,不是现代工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现代国家的生成,而是需要依靠社会主义政权的力量完成工业化和改造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任务,从而使国家政权走向消亡的历史将比马克思设想的更为漫长。所以,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肩负着完成现代国家建设“上篇”和“下篇”的双重历史任务,其目标定位不在打碎国家机器,而在健全现代国家制度。

第一,中国现代国家的建设必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实现了劳动者与自己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降低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可能,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使社会的交往规则以劳动本位取代了资本本位,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对物的依赖程度,真正让自由、平等、人权的现代社会价值落地生根。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根本上铲除了私人资本绑架国家权力的土壤,从而使我国的人民民主根本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所谓“主权在民”名义下的“主权在资”,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然而,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遭受严重曲折。以社会主义市场为目标的改革启动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分野日渐清晰,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走向多元,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从而为人民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和主张奠定了经济文化基础。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既着眼于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整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又根据现实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以实现为最广大人民谋取最大利益这一现代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

第二,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必须与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同步伐。随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体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规则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这是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体内在品格的要求,蕴含着对社会主体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精神和公正正义原则的呼唤与培育。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45],从而赋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以科学内涵。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秉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主体意识与公共意识的统一、公民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统一、公民自由精神与责任意识的统一。这是对我国历史上君主专制政体下形成的臣民意识的彻底否定。同时,我国公民意识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其要坚持公民意识与人民意识的统一,即从以“社会关系的总和”为本质的“现实的人”出发,兼顾人的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双重属性,即:一方面,在强调公民个人主体意识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人的集合性存在所形成的人民整体;另一方面,在强调整体性的人民至上的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到公民个体权益。

第三,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必须遵循人民民主根本价值原则。在几千年不变的君主专制主义和官本主义传统下,中国的历朝历代都没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窑洞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中共能否跳出这一“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时,胸有成竹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6]因为在他看来,“中国是有缺点的,而且是很大的缺点,这种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47]。这便抓住了现代国家区别于古代国家最显著的标志。1949年召开的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为新中国的国名,并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从而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几经修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体现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却始终未曾改变。人民民主,是对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在资”的彻底否定,让现代国家的人民主权理念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变为现实,并从参与的广泛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层面诠释了“真正民主”的内涵。

今天,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这三个“更加”意味着让人民不仅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更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而持续参与的权利,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更要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使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48]。这便与“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问津”的西方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第四,中国现代国家的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国家制度体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是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人民群众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任的机构和人员。这也与现代国家选择代议民主制度的趋势相吻合。鉴于立宪君主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在近代中国的尝试均告失败,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解放前夕制定建国方案时,就决定不走议会制道路,不搞三权鼎立,而是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加以确认,明确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确立之日起就建立在广泛的普选基础之上,只是出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现代民主文明程度较低的国情考量,选择了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相结合的路径;在权力配置上,它吸收了现代分权制衡原则的合理内核,承认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合理分工,同时又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至上性和全权性,从而建构起民选机关支配官僚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有效纠正当代西方代议制下行政集权的弊病;它反映出代议民主实际上就是政党政治的时代内涵,只不过它不是按照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来运作,而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的,以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统筹人民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现中国各社会群体利益的最大整合,以多党合作寻求各种利益诉求的最大共识,从而与“竞争纷沓、相互倾轧”的西方多党制形成鲜明的比较优势。与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鼎立等竞争性民主制度不同,我国的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协商民主,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可以较好地解决民主政治过程中“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之间的协调问题,务求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所在。

第五,中国现代国家的建设必须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定位。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把“人民主权”置于“人权的宣布与国家的宪法”这一大标题之下。这既表明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国家最高法律确认,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又表明民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下运行。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大民主”而造成的大混乱,就是民主无视秩序和规则的结果。它不是对人民民主的发展,而是对人民民主的亵渎。所以,邓小平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9]同时,市场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国家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根本性”地位,也要通过法律的权威加以体现。为此,我们党把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目标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成人民当家作主法治路径的整体建构。这就从理论上解决了困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两大难题:如何让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落地?如何协调坚持共产党领导与规范共产党执政行为的关系?这一目标定位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12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上),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39-140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9-560页。

[5]《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6]转引自[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民族国家》(上),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8页。

[7]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崔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页。

[1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崔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4-135页。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156页。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2-83页。

[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页。

[16][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盛蔡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29页。

[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页。

[21]Bob Jessop:The Capitalist State:Marxist Theories and Methods.Oxford:Blackwell,1982,P1.(www.xing528.com)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313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29][英]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导论》,张广勇、张宇宏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2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2-47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0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3-684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0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1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

[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页。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103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5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0页。

[45]《胡锦涛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36页。

[46]《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11页。

[47]《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4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页。

[4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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