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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现代国家思想研究:超越理想的现代社会共和国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7]在总结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的经验后,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提出的“社会共和国”,将是对资产阶级现代国家的超越。晚年,他又从巴黎公社的实践中看到了社会共和国的雏形。但这只是使社会中的资产阶级群体解放了自己,现代国家在性质上也逐渐变成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成为社会奴役的组织力量。此外,公社将分布城乡的自治社区组织变成全国性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用以取代凌驾于社会之上、与社会相对立的国家政权。

马克思现代国家思想研究:超越理想的现代社会共和国

资产阶级并没有完成现代国家建构时预设的历史任务,只是完成了它的“上篇”。完成它的“下篇”的历史任务则落到了无产阶级的身上。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37]在总结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的经验后,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提出的“社会共和国”,将是对资产阶级现代国家的超越。晚年,他又从巴黎公社的实践中看到了社会共和国的雏形。他在撰写《法兰西内战》时谈道:“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38]公社体制把国家这个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了社会机体,真正体现了共和国的“社会”性质。

资产阶级建立的共和制度消灭了等级、特权和专制权力,实现了社会的政治解放。但这只是使社会中的资产阶级群体解放了自己,现代国家在性质上也逐渐变成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成为社会奴役的组织力量。因此,马克思提出了要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解放的命题。他看到巴黎公社便是从政治解放上升到社会解放的组织,认为:“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共和国应该剥夺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39]在他看来,这种共和国的“社会”性在于:常备军被废除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警察也被立刻罢免了政治职能而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被铲除后,公社也就清除了共和国身上阶级统治的政治色彩,成为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颠覆了造成社会与国家二元化对立的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它“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40]进而为全社会的解放奠定所有制基础。而且,公社所采取的社会措施也已经清楚地、有意识地宣告他们的目的是解放劳动和改造社会。此外,公社将分布城乡的自治社区组织变成全国性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用以取代凌驾于社会之上、与社会相对立的国家政权。

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在铲除了国家的压迫性质之后,便把旧政权的合理职能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而且,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对选民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市政委员组成的,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即实行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和人民监督制。其中,人民民主制是通过普选制来实现的。在巴黎公社,“普选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41]。而人民监督制则是通过责任制和罢免制来实现的,即公社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让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公社委员、警察、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法官和审判官,都已经由旧政权权力所有者的官吏变为公社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并且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职人员由社会的公仆蜕变为社会的主人。(www.xing528.com)

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时缔造的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和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制度没有解决反而扩大了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矛盾。因为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资本对劳动的统治,赋予行政机关以越来越大的镇压之权,同时把它自己的议会制堡垒——国民议会——本身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切防御手段加以剥夺。这种行政权力超常发展的趋势使资产阶级议会从所谓“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逐步蜕化到了“清谈馆”的地步。针对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呈现的“行政导向”的趋势,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42]。这就是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概括为“议行合一”模式的经典表述。在巴黎公社,其最高权力机关是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政府机构是公社委员会领导下的,对公社委员会负责的执行、司法、军事公安、财政、粮食、外交、劳动和贸易、教育社会福利十个委员会。前者是“议”,后者是“行”,它们是合一的,是一个由选民选举产生、协同工作的统一整体。其中,组成最高权力机构——公社委员会的市政委员是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而各个政府机构的执行权又由经公社选举并对公社负责的“勤务员”掌握。这表明,公社的组织形式从整体上看是立法权和执行权合二为一的(其内部公社委员会与政府部门之间也有必要的分工),但它的革命意义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创设了民选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原则:它强调由人民选出的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至上地位和管理国家的全权性,而行政机关在地位上要受制于民选机关,它只能执行民选机关的决议而不能凌驾于其之上。这就从权力的运行机制上保证了人民重新收回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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