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种说法,买保险可以避债避税,可以实现离婚不分。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这样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在某些情形下,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可以不被强制执行,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权益都不被强制执行。由此看来,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
先看支持保险合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怎样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债权专属”,据《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保险、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再看不支持保险合同权益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又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www.xing528.com)
从支持保险合同权益保护的角度,我们可以得知,人寿保险通过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设立,是可以起到资产隔离、现金定向转移的控制功能。
小富有个客户胡老板,前几年的工作服定制生意做得不错,小富经常到他公司去拜访。一次和胡老板聊起服装生产计划时,小富发现他的市场销售已出现一定的发展瓶颈。胡老板也意识到发展中的困难,就表示想做一些经营转向投资上的尝试。
小富了解胡老板的资金安排计划后,就向他建议,可以减少转向投资资金,将剩余的约800万资金给自己买一份终身寿险,投保人、被保人是自己,受益人是胡老板的儿子。如果胡老板转向投资做得好,再需要资金时,还可以用保单质押贷款,这样不是就两全其美啦?
胡老板一盘算觉得可行,就爽快地购买了终身寿险。
两年后,胡老板转向投资做得很艰难,由于四处奔波突发脑溢血不幸亡故,企业现金流断裂,还欠了好多借款债务。由于胡老板先前投保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他儿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的合同权益,将理赔款支付给了胡老板的儿子,这就较好地实现了资产隔离和现金定向转移功能。
从不支持保险合同权益转移的角度来看,我们更应遵守相关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通过购买寿险和分红型保险恶意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险合同的权益就将受到司法机关的处分。
有一天,汽车经销商客户黄某某急着找小富买保险,小富按惯例正想给他做购买前的配置诊断时,黄老板却很不耐烦又粗暴地打断他:“这你就不用多问多说了,我知道应该怎么买,你就告诉我有哪些年金型收益高的保险,我要买4000万!”
小富一听金额这么大,投保人又如此着急,考虑到尊重客户的隐私,也就没再多问。接下来就按照黄老板的意思,推荐了两款内部报酬率比较理想的含身故责任的年金产品,投保人是黄老板本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是黄老板正在读大学的女儿。
客户走后,小富的两位同事就围了过来,对客户一出手就买两单这么大额的保险感到疑惑。
同事的疑问倒提醒了小富。他虽然做成了一笔大单,但也好像并不怎么开心,因为他有些直觉预感黄老板此举多少有些怪异。
果不其然,一年后,该保单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权益本该属投保人,但由于黄老板拖欠银行贷款8000万,法院受银行债权人委托,在执行了其他财产2000万后,解除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同时扣划了那份4000万保单的现金价值。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正常保险筹划与风险对冲安排的前提下,保险具有资产隔离和指定传承功能。但是如果投保人是为逃避债务而购买保险,司法机关就会站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该次合同的保险权益依法给予解除并执行。
在这个问题上,投保人的主观动机很重要。只有正规合法地参与投保,才可以实现资产的安全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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