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购买包含身故责任的人身寿险、意外险等险种时,需要确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由于这个受益人是接受保险利益的人,故在投保中,确定谁是受益人极为重要。
选择法定受益人,可能会遇到麻烦。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本想将保险利益确定给自己最想保护的人,但由于在保单上选择的是法定受益人,实际兑现时得依照继承法规定,按顺位给付一人或多人。
案例1:付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重疾险中附加了寿险的身故责任。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和付某逐项落实保险合同的条款,此单保险投保人、被保人都是付某,问及受益人是谁时,付某一下愣住了。由于自己是再婚重组家庭,在自己和前夫的儿子、现任老公之间纠结了起来,一方面想将受益人确定给儿子,另一方面又顾及老公的情绪和感受。代理人看出了付某的犹豫,就提示说,可以考虑选法定受益人。付某一听还可以选法定受益人,觉得这是眼前解决举棋不定的最好办法,立马按照代理人的建议将受益人确定了下来。
一年后,付某因突发疾病不幸身故,付某身故赔偿金得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法定受益人第一顺位为现任丈夫、付某和前夫的儿子以及现任丈夫的女儿(已形成抚养义务)。(www.xing528.com)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确定好指定受益人对保护保险收益十分重要。在购买保险时最好把受益人确定好,作为被保人虽然有权申请调整受益人,但极可能遗忘修改受益人这事。
受益人身份关系变化,也可能会遇到麻烦。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则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在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保险合同中约定配偶为受益人的,若夫妻身份关系变化,那么受益人也会发生变化。
案例2:臧某同样购买了一份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受益人指定为“妻子郑某某”。两年后臧先生和郑某某离婚,育有一儿子随母亲郑某某生活。再一年后臧先生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同年底,臧某因患重病身故。此案例中郑某某因身份关系的变化,不再是“妻子”,保险被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其赔付金作为遗产当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如果投保时确定的受益人不是郑某某而是臧某和郑某某的儿子,那么该笔身故赔偿金则全部赔偿给他们的儿子,臧某的新妻子以及臧某和新妻子的儿子就无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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