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者对于可转债发行对股价的影响是基于对不同发行市场的可转债的实证研究,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存在差异,所以得到了不同的研究结果。
1.英美市场
目前西方学者对于发行可转债对于股价的影响分析得出的结果差异性较强,造成差异的原因是选择的样本存在较大差异,样本研究的窗口期也存在不同,最终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Smith(1986)通过研究发现,发行可转债会导致公司股价下降,但下降的幅度介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导致的股价下跌幅度之间。
Mikkelson和Partch(1986)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发布可转债公告会导致公司股价显著下降,他们观察到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只有在股价超过实际价值时才发行股票或具有股权性质的可转债,因此导致股价下跌。
Abhyankar和Dunning(1999)以在英国伦敦交易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的财富效应作为研究内容,经过筛选之后,选取了1982年至1996年发行的累计共237个清洁样本,计算公告日窗口期内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的变化,最后得出发行可转债对股东财富产生显著负效应。
Arshanapalli(2004)等学者以美国可转债发行对市场影响为研究内容,以1993年1月至2001年12月之间发行的229只可转债为研究对象,研究得出可转债的发行对发行公司股价产生显著为负的公告效应。
2.日本市场
Kang和Stulz(1996)通过对1985年1月至1991年3月发行的875只日本证券进行研究后发现,可转债的发行会引起公司股价产生1.05%的超额收益率,但同时他们也发现,发行股票会引起公司股价产生0.45%的超额收益率,即发行股票和可转债都会产生正的股价效应。
3.荷兰市场
De Roon和Veld(1998)通过研究1976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47只可转债发现,可转债发行使公司股价产生0.23%的平均超额收益率,但是并不显著。[2](https://www.xing528.com)
4.中国市场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可转债发行的股价效应的研究,由于采集的样本数据和研究视角不同,导致研究得到的公告效应有正负两个结果。
(1)负公告效应。刘娥平(2005)通过对2001年4月至2003年2月首次发行成功可转债的88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发行可转债具有显著的负的公告效应,但低于增发股票所带来的负的公告效应。宋晓梅(2009)通过研究发现,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大股东通过发行可转债来进行财富转移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因此发行可转债虽然会带来负效应,但这种效应在逐渐减少。张雪芳(2008)的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在公布发行可转债的同时会发布利好消息,所以虽然可转债发行具有负的股价效应,但会因此而被减弱。从宋晓梅和张雪芳的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可转债发行的股价效应,与发行公司基本面信息的变动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唐弢、苑倩(2009)通过对2000年至2009年公布过可转债发行议案的上市公司研究后发现,可转债发行议案对股价产生了显著的负影响,原因是样本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远低于非流通股比例,可转债的转股将会导致流通股利益受损,所以形成了市场排斥反应,导致股价下跌。杨伟(2010)通过对2001年4月至2009年6月成功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研究后发现,可转债发行议案的公告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负效应,并且从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样本来看,可转债发行的负公告效应更显著。
(2)正的公告效应。王慧煜、夏新平(2004)通过对1992年至2003年成功发行过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研究后发现,可转债发行具有显著的正公告效应,他们认为这是由于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良好,所以吸引到了投资者。刘成彦等(2005)通过对在2001年4月至2003年12月发行可转债的27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发行可转债为公司带来正的股价效应。付雷鸣等(2011)通过比较2007年至2011年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可转债融资对发行公司股价的影响之后,得出可转债公告前的累计平均收益率显著为正,公告后显著为负,但总体为正,且可转债融资带来的公告效应大于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5.实证结果总结分析
从以上学者对于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可转债发行的公告效应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公告效应存在着巨大差别,本章将对这种差异性进行分析。
(1)日本市场与英美市场。日本市场与英美市场的可转债的公告效应成相反的方向变动。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日本的经理人与英美经理人的目标存在差异,英美两国的经理人普遍将最大化股东利益作为融资目标,即如果经理人发现股价被高估,那么他们就有动机去实施零或负净现值的项目,如发行股票或债券,而股东就可以在这种财富转移中获益;而日本的经理人则通常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融资目标,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整体价值,所以造成了发行可转债的公告效应存在差异。
(2)荷兰市场与英美市场。荷兰市场与英美市场可转债的公告效应的波动方向也不一致,造成公告效应差异的是,荷兰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两国存在着一定差异,荷兰的公司通常由大型银行机构控制,因此荷兰公司发行可转债通常的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并且在发行可转债时,通常会伴随着发行可转债公司的利好消息的发布,所以产生了正的公告效应。
(3)中国市场与英美市场。中国市场与英美市场可转债的公告效应的波动方向并不一致,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股本结构的差异。由于英美国家的公司股本结构较为分散,而国内对于可转债公告效应的研究采用的样本数据基本分布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之前,所以股权结构非常集中,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在发行可转债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利益,经理人并不一定在股价高估的时候发行可转债,所以产生了与英美市场可转债发行不同的公告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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