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贷款控制不严
依据《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为“三农”,且对“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总贷款额的80%,而苏州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选择放款对象的时候,往往选择那些规模较大、盈利较好的中小企业,对于农户、经营较差的中小企业采取“能不贷则不贷”的策略,丧失了小额贷款公司“分散”的贷款原则,降低了自身的发展能力。并且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执行“小额”这一贷款原则。依据江苏省出台的指导意见,苏州地区的小额标准是单户不超过50万元(如表5.8)。现阶段,大部分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数量远远超过了“小额”。这些都明显与小额贷款原则相背离,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
表5.8 单户小额贷款最高额
资料来源:《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
苏州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对的是违约风险。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对资金需要量大,且不容易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容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一旦经济环境不好,这些企业就有可能无法还贷,产生违约风险,势必会波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具有快速、频繁、短小的特点,审查贷款的程序往往不像商业银行那样详细,一旦出现贷款判断失误,就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如表5.9,可以看出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速度较快,在所难免会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表5.9 苏州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与发放贷款余额比较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http://www.szjrb.suzhou.gov.cn/)。(www.xing528.com)
3.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
苏州是通过苏州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而依据《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是由各地政府各自指派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也是各种各样的(如表5.10)。总而言之,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很混乱的,会导致监管机构的工作难以专业化和精细化,无法及时准确地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
表5.10 各省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机构汇总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
4.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由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面,《暂行规定》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要变为村镇银行,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商业银行。这个条件对大部分苏州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无法实现的,如表5.11所示。因此,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并不明确。央行前行长吴晓灵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发展成为社区银行,以自身的区域优势,增大服务面,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表5.11 部分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情况
资料来源:苏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官网(http://www.szxdxh.cn/)。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