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特征如表5.2所示。
表5.2 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特征
资料来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具有特定服务对象(www.xing528.com)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是为了使金融资源达到有效配置,将资金引向农村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等群体,为其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由于自己条件有限很难从正规体系的金融机构中贷到款项,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能够很好地为它们提供小额贷款。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弱势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放贷时,往往不需要担保,主要利用“社会关系”来对贷款人进行约束。根据《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向“三农”、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还要注重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客户数量与覆盖面。
2.具有只贷不存性
依据《指导意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不能吸收公众的存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公司的股东集资、社会的捐赠和不超过两家银行业的金融机构投资,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的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和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性,有规避风险的目的,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具有较为灵活的利率机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机制实行的是利率市场化,利率价格由市场价值规律决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在现实生活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一般会低于民间借贷,但一般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其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大多属于信用贷款,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除了信用贷款外,还存在其他贷款种类。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会承担比正规金融机构更高的信用风险,其贷款利率只有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才能维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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