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1.5所示,由苏州地区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开展情况可知,苏州已经初步构建起灾害保险互补共融机制,并为苏州加快城镇化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从整个苏州地区灾害保险市场化进程来看,灾害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依然尚未真正构建起来,目前存在着防灾减灾委托代理监督机制、灾害损失共同承担机制和灾害保险风险转化机制缺失问题。
图1.5 苏州民生保险互补共融机制和制度构建与完善路径
注:图中实线箭头部分表示已构建机制,虚线箭头部分表示有待完善机制。
资料来源:根据苏州市民政局灾害保险互补共融模式编制。
1.防灾减灾委托代理监督机制缺失问题(www.xing528.com)
目前,苏州多地区在推进灾害保险业务的同时,也如太仓市一样构建起防灾减灾救灾创新机制,但该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并未构建起具有责权利关系的防灾减灾委托监督机制,尤其是在灾害预防上并未落到实处,因而需要由商业保险公司、居民和民营防减救灾机构构建起防灾减灾委托代理监督机制,以保证灾害预防和检查工作由专业机构实施。
2.灾害损失共同承担机制缺失问题
目前,苏州各地区政府多以委托民政部门为居民投保使居民遇到灾害时可获得灾害损失补偿,由于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支付保费,这虽既解决了公众收入水平差异性使商业保险公司灾害保险业务难以开展的问题,又可利用保险杠杆作用解决灾害发生使财政救助资金过多支出的问题,但这样有可能使灾害保险受益人防灾意识下降,疏于灾害风险防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导致灾害事故发生率上升,最终使商业保险公司灾害保险赔付金额过大而出现亏损[16],最终有可能导致灾害保险业务难以持续。因此,需构建灾害损失共同承担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3.灾害保险风险转化机制缺失问题
从苏州现有灾害保险互补共融机制来看,现阶段主要灾害损失补偿和赔付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机构来进行。由于尚未构建起灾害保险风险转化机制,因此一旦出现巨大灾害会给政府财政和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可尝试利用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地位,通过资产证券化[17]运作、资本市场[18]和再保险人(SPV[19])等方式构建苏州灾害保险风险转化机制,以有效利用社会资金为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再保险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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