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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大修改及调查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重大修改。经研究,我们采纳这一意见。本条规定禁止性规定,是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的严厉谴责和禁止。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调查”的表述。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大修改及调查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实践中,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各方面一直有很大意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对本条修改,是否删除本条规定,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经过反复研究、慎重考虑、大量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人容易明确的情形。建筑物的构成部分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这种情形下责任人较容易被发现。二是责任人不容易明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不能机械地无限扩大至建筑物中的所有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重大修改。对修改稿的内容,有的提出,实践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明确列举出物业服务企业。经研究,我们采纳这一意见。2020年5月民法典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的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经研究,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

一、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极少使用“禁止”性的表述,盖因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自由意志为导向。本条规定禁止性规定,是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的严厉谴责和禁止。

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

三、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体现。只有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本条的补偿规定。(www.xing528.com)

四、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调查”的表述。我们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公安等机关均应及时、缜密的调查取证,尽量查明侵权人。

五、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等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六、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七、发现真正侵权人后,承担了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具有追偿权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的,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以体现责任自负、社会公平。

八、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九、公安等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

公安等机关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为民服务,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具体的侵权人,尽可能减少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不能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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