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本条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就有较大争论。有的认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动物园应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有人提出,被侵权人的伤害,有些时候是因为自己不遵守动物园的规定,无视警示牌、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擅自挑逗动物造成的,如果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提出,本条为过错推定责任,但会造成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与普通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之间的评价矛盾。第一,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比普通人饲养的动物可能更危险,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法第1245条的规定,普通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样,普通动物饲养人减免责任的难度更大,两者规定不够合理。第二,动物园拥有专业的设施和人员,相对于普通动物饲养人来说,风险防范能力更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最终,本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只有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才能认定为没有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到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践中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相关的救济措施。因此,本法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就没有再作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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