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条文解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的责任形态,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是:饲养的动物;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任何动物,其本性都决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侵权责任法第78条同时规定法定抗辩事由。本条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
二、“饲养的动物”范围
普遍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对于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者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甚至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因此,野生动物不能列入本法所说“饲养的动物”。
三、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www.xing528.com)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
有的意见提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明不了物权关系,建议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保有人”。有人认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好。侵权责任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表述,本法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表述,仍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条的目的是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不是规范物的归属关系。
四、抗辩事由
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的家门路过,当甲路过乙的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来把甲咬伤。此案中就不得认定甲是有重大过失的。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体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相同的。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对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都是非常严格的,否则,任何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就会造成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偏袒,失去社会的公平。同时,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是公平的。
五、举证责任倒置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谨慎管束动物,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这样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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