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我国最早处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1995年我国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害和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考虑到民用航空器高速、高空带来的高风险,侵权责任法第71条在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作出了规定,本条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一、本条调整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主要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专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运输飞行。二是通用航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责任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www.xing528.com)
这里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
三、承担责任前提是民用航空器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损害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从事公共运输航空中,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和其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托运的行李、货物而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一种情形是,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具体说来,就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这里的“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侵权责任法适用及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本条一直有错误的认识。在这里,必须申明本条的立法原意:本条既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在航空运输期间造成的损害,又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对地、水面的损害;既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对机上的损害,也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对机外的损害。
四、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通行做法是一致的。本条也坚持这个原则。关于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即使是因为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当然,民用航空法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具体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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