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70条对民用核设施的致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核安全法于2017年9月进行了修改。本条在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核安全法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1.本条调整的主体是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核安全法第2条对核设施、核材料作了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2.针对的是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核安全法第93条对核事故作了明确规定。
3.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核安全法第93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安全法第5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第90条对核事故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按照本条和核安全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关于不可抗力是否免责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起草和本法编纂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我们研究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本条将受害人故意之外的不承担责任情形限制在“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而没有一般规定为“不可抗力”,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
5.关于责任方式。本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是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核事故,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不仅在事后向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而且在事发时就应当积极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措施并开展积极救助受害人。在损害赔偿责任上,由于核事故造成的危害面比较广,为了兼顾核工业的正常发展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国际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民用核设施的赔偿限额。本法也在第1244条对赔偿限额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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