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实践中,很多环境侵权往往不是由某一个企业排污造成的,而是多个企业排放污染共同造成的,这就是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关于两个以上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行为人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经研究认为,环境共同侵权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本条主要规范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内部责任划分,多个侵权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对多人侵权不同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本法第116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本法第1171条规定了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法第1172条规定了分别侵权。(www.xing528.com)
适用本条环境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因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都不影响适用本条。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故意”的意思联络,根据本法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毫无疑问构成共同侵权,但实践中,“共同故意”的情形极为罕见。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多个侵权人分别排放污染,造成不同种类的损害,如一个企业排放污水,另一个企业排放有毒气体,造成的损害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环境共同侵权,而是根据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共同侵权不仅要解决多个侵权人的外部责任,也要解决多个侵权人内部如何划分责任。从理论上讲,每个侵权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是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在导致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的比例。但是,环境污染中原因力的确定比较复杂,要综合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是指导致损害结果的污染物的种类,如一家企业既排放A有害物质又排放B有害物质,在确定致害污染物只是A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只考虑A有害物质的排放来确定。污染物浓度,是指单位体积内所含污染物的量,排放量是排放污染物总量乘以排放浓度,如一家企业排放污水10吨,浓度是0.1%,另一家企业排放污水5吨,浓度是0.2%,排放量的计算是排放污水总量乘以排放浓度,并非单指排放污水总量。破坏生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乱捕滥猎、乱砍滥伐、毁林造田,范围指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因素,如动物种群、植物种群、植物覆盖等,程度指与物种种群数量、密度、结构等与生态环境基线的差异。
当然,除了本条列举的外,排放物质的致害性、排放地与损害发生地的距离、排放时间、排放频率等多种因素也会对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产生影响。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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