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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倒置责任规定解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我国对环境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这些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链条十分复杂,所以要证明这些因果关系链条就更为复杂,由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倒置责任规定解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我国对环境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在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的举证责任本来就在污染者一方,建议删除这句话。实际上,这句话是有其内在意义的,一般而言,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当然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不需要法律特别强调,但是环境侵权广义上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每种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不一样的,多数情形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有的则不可以,如根据本法第1237条规定,民用核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战争、武装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可以免责,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句话实际上是明确了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二、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构成环境侵权责任的要件,所以,因果关系是确定环境侵权能否成立的最重要要件。(www.xing528.com)

在一般侵权关系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界通说主张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其关键在于,作为原因被考察的事件是否通常会增加损害后果出现的客观可能性。法官依据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判断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但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中,由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非常困难,如果仍然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则受害人很难获得救济,这是由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一,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地域广泛,污染源与损害结果地距离很远,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所以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使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困难。

第二,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损害并非总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往往是污染物与各环境要素或者其他要素相互之间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经过迁移、扩散、转化、代谢等一系列中间环节后才起作用。甚至有的时候,污染物本身是不会致害的,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用就产生了损害,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认定十分困难。

第三,有的环境污染侵权涉及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要证明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设备,这些知识、技术和仪器并非平常人所能具备。甚至在一些时候,在现在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一些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还无法认定。

第四,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证明因果关系更困难。

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这些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链条十分复杂,所以要证明这些因果关系链条就更为复杂,由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制度便应运而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中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不用负担任何举证义务,在诉讼中,受害人应当首先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即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初步证据,只是这种可能性并不需要如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要求的那样达到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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