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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手术特殊治疗需征得同意且签字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手术特殊治疗需征得同意且签字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本法前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本条是针对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因此,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如何处理,能否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就有过争论,分歧较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的提出,对实践中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时,医疗机构是否有权采取相应医疗措施,法律没有规定。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在本条“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后增加规定“或者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的”这一表述。我们经过反复慎重研究后认为,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是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的。有的情况是近亲属的决策对患者不利;有的情况是患者病重,家庭负担较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愿意继续治疗;还有的情况是,在患者意识清醒时曾经立下遗嘱或者对近亲属明确表示,生命临终要有尊严,不想遭受各种治疗上的痛苦;此外,肯定还有其他一些情形。因此,如果一概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实施强行治疗,不但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对患者及其家庭也不一定有益。故此,本法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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