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争议较大。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将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因此,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公开等办法解决。最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这一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的提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将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中的“及其”修改为“或者”。经研究,我们采纳了这一意见。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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